试论缉私新体制
坚决打击走私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党和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缉私体制的建设,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建立了联合查私体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缉私制度也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1989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各缉私执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打击走私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国查私工作,制定缉私工作方针,明确各有关执法机关在联合查私中的职责和分工,强调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对走私活动实施了一系列的综合治理措施。1998年7月国家针对国内走私的严峻形势在京召开了全国打私会议,决定组建缉私警察,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2000年7月8日通过的新《海关法》对这一新体制加以确认,同时规定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缉私体制进入了法治轨道,对新时期的缉私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缉私新体制的产生动因和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仅要与现实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情相适应,而且也必须有坚实的理论作支撑。缉私新体制之所以被提出,并上升到基本法律,其理论基础在于:
(一)缉私新体制的法学基础——依法行政。
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是衡量各种权力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权力必须服从法律,行政必须依法。目前,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缉私作为一种执法行为,它包括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和缉私警察的刑事执法权,其权力的设置和具体行为的实施应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所以依法行政是缉私的题中之义。而依法行政所指之“法”应限定在法律、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形式上,否则就会使行政与法的界限模糊。考察旧的缉私体制(指新体制实施前的缉私体制)都是以规章、决定,甚至是会议纪要等形式加以确立,而且旧体制局限于一定阶段和区域,这种确立缉私体制方式无论从法律层次上,还是从制度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上,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理精神。因此,缉私新体制的提出及其法律化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缉私部门在长期的艰巨的反走私斗争中有效运作的最根本保障。
(二)缉私新体制的经济学基础——制度创新论。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源泉。制度创新受两种因素影响:一是社会对新制度的需求,当这一需求使制度的改变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必定诱发实际的制度变迁;二是权力中心在既定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缉私体制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然而走私的泛滥严重危害了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走私直接威胁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加剧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困难,影响了“三年改革和解困”目标的实现。如油料走私使国家的石油企业油料销售量下降,连年亏损。走私也助长了部门和地区的本位主义,破坏了法制统一。在这种现象下,国内众多企业和民众强烈要求国家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国家权力中心也开始审视已有缉私制度的价值和效能,从而作出缉私体制创新的英明决断。
(三)缉私新体制产生的直接动因。
走私活动涉及领域广,范围大,环节多,各执法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都可能涉及对有关走私活动的查缉和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发生过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其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走私活动,按照本身的职责简单罚款处理的情况,对走私案件的处理“以罚代刑”现象相当严重,走私分子则变本加厉,“罚了继续走”,而且越走越多,越走越大。同样也发生过因法律不明,程序不清,有关执法单位对于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执法范围的走私案件或线索不知如何处理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对这类案件和线索的处理,又可能影响对一些大要案的查处。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行缉私新体制的重大决策,并将其写入新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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