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重庆海关缉私工作新体制的思考
一、海关缉私工作新体制的由来及意义
为了适应海关反走私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推进现代化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2002年底以来,海关总署党组就缉私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一、将原调查局的查私办案、反走私综合治理等职能逐步转移到缉私局,同时撤销调查局机构;二、建立反走私责任制,明确提出直属海关“一把手”为关区反走私第一责任人;三、缉私局局长由副关长兼任,并由其负责关区打私工作;四、赋予缉私局关区打私工作管理职能,即在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服务等手段,组织关区内各部门共同开展反走私工作,缉私局不再是单一的办案部门,而同时是全关区打私工作的管理部门;五、深化缉私工作与海关业务工作的融合,激发海关各业务部门缉私潜力,完善关区内“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高效运作”的反走私协作机制。
我们理解,总署党组的上述系列决策,可以归纳为三方面内容:即加强领导、调整职能、完善机制,其实质是对缉私工作体制进行调整,最终目标是通过调整缉私工作体制,提高海关缉私能力,适应海关工作新形势的需要,适应现代化海关建设需要。
总署党组这一系列重大调整,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第一,这次调整,是海关工作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改革开放后海关工作的发展历程看,海关缉私工作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海关查缉,公安办案阶段。1998年以前,除了走私违法行为由海关执法办案以外,走私犯罪行为交地方公安处理。对走私活动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分别在海关内外办理。二是综合治理,海关办案阶段。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多年打私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重大决定,赋予海关刑事执法权,走私违法案件和走私犯罪案件都由海关办理,这是海关缉私工作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但在海关内部,两种执法职能分别由调查局、缉私局承担。显而易见,这种体制具有过渡性质。三是现在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种职能都由海关缉私局履行。可以理解,这种变化是缉私工作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缉私体制改进的自然延伸。第二,这次调整,是适应反走私斗争新形势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虽然各级海关高度重视缉私工作,始终保持着打击走私高压态势,但走私犯罪活动并没有收敛,走私活动更加诡秘和变化多端,手法更为隐匿,反走私斗争更为尖锐复杂。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在视察海关总署时,深刻指出,走私分子及其不法活动并没有偃旗息鼓,打击走私没有最后的胜利,要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严防猛打,常备不懈,确保大规模走私不回潮。总署党组作出上述系列决策,就是调整缉私资源,提高打私能力,以适应反走私斗争新形势的要求。第三,这次调整,是推进现代化海关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重大步骤。现代化海关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组织机构设置科学、精练、完善,从各国海关缉私机构设置看,缉私职能都归在一个部门,在海关组织体系中都处于较高的地位。而我国海关将缉私职能由调查局、缉私局分别承担,是一个例外。因此,推进现代化海关建设战略,必将进行海关缉私体制调整,以理顺编制体制,使之与国际通行的机构设置相一致。
总之,总署党组关于缉私体制的调整的系列重大决策,是推进海关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是提高海关缉私能力及关税征收能力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总署党组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完成我关缉私体制转变,构建起缉私工作新体制,是我关当前的重要任务,也是事关我关打击走私能力及关税征收能力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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