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当前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运用,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替代或缺少的事前控制手段,很多年来被广泛地采用。从多年的实际看,它对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许可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因此,要消除上层建筑中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继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正是顺应了形势需要,是国家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地规范,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对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广泛、重要和深刻的影响。
一、从行政执法过程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会推动执法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转变。
许可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和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则是政府直接调控经济、规制社会的重要手段。由于行政审批的实质是通过事前审批抬高企业或组织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门槛,对行政审批的过分依赖,甚至迷信,必然会导致对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的轻视或忽视,形成一种以行政审批为重心的行政管理模式。而这种行政管理模式的缺陷在于它是以牺牲公民个人和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平竞争机会、过分限制其行动自由、压制个体活力的迸发为代价的,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许可设定上存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许可主体缺乏法定性,谁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许可权限界定不清,什么事项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太宽,几乎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虽然方便了行政管理,但给个人、组织施加了过重限制,为企业进入市场设置了过多障碍。可以说,政府干预过多是我国行政许可在设定上的主要弊端,因此,《行政许可法》首先是根据行政许可控制危险、配置资源和提高社会公信的主要功能,正确地解决政府与市场和社会自治之间的界限,通过严格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权限和程序来普遍放松规制,从而大范围撤消、大幅度降低了个人和组织从事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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