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和财富对海关规范性执法的影响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权力的商品化。腐败的实施,是腐败的行为主体利用手中人民群众给予的权力来谋取腐败行为的客体即财富的过程,权力与财富的交换成为腐败生活的主题。纵观海关系统出现的一些执法腐败案件,表现形式多样,手段层出不穷。但始终离不开“权”与“钱”在海关执法运作过程中的渗透,权力与财富的交换构成了海关执法腐败的基石,其实质是对海关公共权力的滥用,表现为公共权力的权利化。笔者认为,要规范海关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切断权力与财富进入海关执法腐败的路径。
一、腐败的二重性:权力与财富
由于产生腐败的群体的特殊性,腐败活动总是围绕权力和财富展开。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曾提出:“腐化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由于不同社会中用一者换取另一者的难度不同,所以腐化的具体形式也各有特色。在一个积累财富机会较多、获得政治权力机会较少的社会中,腐化的主要形式是用前者换后者。如在美国……。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状况往往与美国相反。由于传统规范的约束……,致使这些国家通过个人经营活动而致富的机会极为有限。因此在这些社会中,政治是获得财富的唯一途径。”由亨翁的理论可知,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国度里,权力与财富的交换是权力拥有者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腐败产生的原因所在。腐败活动区别于其它犯罪行为的标志之一就是它含有权力的成分,腐败主体通过一定的非规范化的权力运作来获取一定的腐败成本收益。因此,权力是腐败的组成成分之一。腐败的另一个组成成分是财富,一旦缺少了财富这个因数,则权力也就失去了它交换的对象,腐败活动就无法发生。所以,权力与财富是构成腐败的两个方面,即腐败的二重性,也称腐败系统。
在当今社会,金钱和财富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不断增高,国家公职人员原有的优越感和社会地位受到了冲击,由于工薪微薄,他们对政府的忠诚程度也受到了来自金钱和财富的强烈冲击。一些人由于自身人格上的缺陷,无法正确地处理好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不顾条件地去追求社会时尚,去满足本无法满足的各种需求。当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可以成为换取满足自身需求的砝码时,就不顾一切地去实施腐败行为,也就是进行“权力寻租”。当这些人带着权力进入腐败系统时,就成了腐败活动的主体。同时,有一些人拥有财富,当他们带着财富进入腐败系统时,就成了腐败的客体;腐败主体掌握着权力,是权力的载体;腐败客体则拥有财富,是财富的载体。在腐败行为发生时,权力与财富进行交换,主体得到了财富,而客体拥有了权力。客体用财富换取权力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利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页)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是国家所掌握的一部分稀缺资源,那部分能为企业家或某些人带来丰厚利益的稀缺资源,攫取资源简捷有效的方式就是行贿,向掌握资源的权力部门和权力个人行贿。由此可见,腐败客体的行为动机在于丰厚的利润。“权力寻租”的终极客体就是财富。权力由主体流向了客体,财富则由客体流向了主体,权力和财富不流动,就无法实现交换,也就无所谓腐败了。
二、权力与财富对海关规范性执法的冲击
在全国海关开展“五年教育回顾”活动的今天,综观海关系统发生的执法腐败案件,无一不折射出权力与财富在腐败案件构成中的巨大穿透力,其在海关执法上的表现形式就是一部分握有权力的海关人员通过非规范化的权力输出来谋取管理相对人在非正常情况下给予的利益所得,即完成权力与财富的交换过程,从而产生带有海关行业特点的执法腐败。因此,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权力与财富始终是衡量海关规范性执法的两个关键性因素,两者的融合或失衡都将导致腐败案件的发生。其对海关规范性执法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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