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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税执法权建设

作者 :莫言败      文章分类 :微言      订阅:RSS 2.0            

  关税[1]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关税执法权。加强和完善关税执法权建设是贯彻海关工作方针,实施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的基础。

一、关税执法权及其基本原则

  (一) 怎样理解关税执法。

所谓关税执法权,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表国家征收关税、进出口环节税,实施海关税务管理的权力。关税执法权具体分为关税征收权、关税减免权、关税检查权、关税处罚权、复议裁决权以及其它权力。其中,关税征收权是关税执法权的核心。就关税征收的性质来说,它属于国家行政征收的内容。所谓行政征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需要依法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货币表现)的行为。关税执法权的基本特征是:

  ——关税执法权是一项行政权力。一切行政权力都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因此关税执法权是海关代表政府履行职权,是国家征收关税意志的体现。正因为关税执法权是海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权力的属性决定了海关与纳税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关税执法权是一项法定权力,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取得行政职权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设定,二是经由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海关依法行使关税执法权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具体规定,海关关税执法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关税执法权是一项职责性权力,具有专属性和不可处分性。未经法律允许,关税执法权不得任意委托、授权、更替、解除,关税执法权的行使还应该受到严格的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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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关税, 执法

文章于 2010年 十月 27日,星期三 ,下午 6: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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