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2006年2月,应日本财务省关税局的邀请,由总署政法司、国际司及广州、上海、宁波、深圳海关组成的8人代表团赴日参加了由日本海关专门为中国举办的为期七天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培训班。培训期间,日本海关的专家、知识产权界人士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分别从政府与企业的角度介绍了日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经验。笔者试从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的视角对日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简要介绍,供各位同仁工作参考。
(一)日本海关概况和基本法律制度
1.日本海关概况
日本海关是财务省的下属机构,现有8465名官员,主要职能是:征收关税及消费税、通关、监管、保税区监管和编制贸易统计。日本海关由设在财务省内部的关税局及地方海关组成,另外还设有海关培训学院和海关中央实验室。其中,关税局设局长一名,主管全面工作,另有副局长两名和顾问一名负责协助局长工作。关税局下设协调课、人事课、关税政策和法律课、执法课、通关课、稽查及保税区监管课、国际事务和研究课等七个课,共有官员173名。地方海关按行政区域设立,共有东京、横滨、神户、大阪、名古屋、门司、长崎、函馆、冲绳9个海关。其中,日方安排我们参观的东京海关是日本最大的地方海关,始建于1867年,现有2300名官员。
日本海关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职能设于通关部门,其执法队伍分为三级,关税局通关课设有一名课长专责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各地方海关在通关部门设有知识产权调查专员负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分关和办事处配有监管员和检查员从事具体的检查和查验工作。目前,日本海关共有125名官员从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
2.日本海关法律制度
规定日本海关行政管理和海关政策的法律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税法》、《关税临时措施法》3部法律,另外海关还负责实施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
其中,《海关法》是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有12章,共211条,内容涉及海关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税费征收、海运货物通关程序、航空货物通关程序、保证金制度、对违反海关法及海关税法行为的处罚等等,该法对关税制度仅作了原则规定。具体规定关税制度的是《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关税法》共有44条,并且附有税率表,规定了税则的基本税率、估价原则、减免税、退税、反贴补、反倾销等制度。《关税临时措施法》共有32条及5个附加税率表,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临时税率、减免税、退税及关税偿还制度。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
日本早在1884年即制定了《商标条例》,1888年颁布《意匠条例》(外观设计条例)。战后于1959年全面修订了《商标法》、《意匠法》。此外,日本还制定了《种苗法》,规定了农产品品种培育者的相关权力,保护种植业领域的知识产权。
2002年,日本以政府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形式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在日本全社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收到了较好成效。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商标法》(Trademark law ,保护商标)、《专利法》(又称《特许法》,Patent law ,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法》(Utility model law ,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法》(又称《意匠法》Design law ,保护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 ,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构成。
2003年,日本海关修改并实施了《海关税法》,规定遭受知识产权侵害的日本企业有权向日本海关提出禁止进口侵权商品的申请。日本海关依据受害企业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启动调查程序,可对侵权商品采取停止进口措施。该措施有力地支持了日本企业利用国内法阻止海外侵权商品流入日本市场。
(三)日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程序及实践
《海关税法》第21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侵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相关权利、集成电路布图、植物品种权利的货物禁止进口。同时,《海关税法》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海关有权没收侵权货物、处置侵权货物或责令进口人退运侵权货物。上述两条规定赋予了日本海关在边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和权利。
另外,根据日本海关官员介绍,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进口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货物的条款将于2006年3月起生效。
1.日本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
(1)权利人向海关递交暂时中止进口的申请以及暂时中止进口的情报。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相关权利、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可向海关递交暂时中止进口申请,申请书所需文件包括:暂时中止进口申请涉及的权利类别、涉嫌侵权的货物名称及侵权理由、申请书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证明构成侵权的证据(例如真假货物的特征对比等)。集成电路布图的权利人则可向海关提交申请暂时中止进口的情报(所提交文件与上述要求相同)。权利人的申请书及情报向地方海关的知识产权调查专员递交。
(2)认定程序的启动
当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进口时,如果进口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海关将启动认定程序,并通知权利人和进口人。在收到海关通知的之日起的10天内,进口人和权利人有权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各自主张。权利人还可以提出检查样品的申请。海关收到权利人申请后,应当通知进口人并告知有提出意见的权利。海关同意后,权利人进行样品检查必须有海关官员在场,进口人经海关同意后也可在场。
海关作出侵权或不侵权的认定结论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和进口人。海关作出货物不侵权的结论后,货物将予以放行;海关作出货物侵权的结论后,假设进口人不在有效反对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或不主动处置侵权货物,海关将没收侵权货物。
当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进口时,如果发现进口人有违法的主观故意、涉嫌刑事犯罪的,海关将启动调查程序。
(3)申请费用
当权利人和进口人关于进口货物是否侵权存在争议,海关认为无法认定货物是否侵权时,海关有权要求权利人交纳不超过10天的保证金(涉嫌侵犯种植权的应当交纳不超过3天的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金额是包括认定程序期间的仓储费、进口人的利润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费用之和。
(4)寻求日本专利局或农林水产省专业意见
在收到海关关于认定程序开始的通知的10天后(海关可延展为20天),专利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海关就涉案货物是否侵犯专利权询问专利局的意见。收到权利人上述申请后,海关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咨询。专利局应当在30天内反馈书面意见。海关应当将专利局的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就涉案货物是否侵犯植物品种权利咨询日本农林水产省意见。
(5)海关放行涉嫌侵权货物
涉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货物进口人,在鉴定程序期间,可以在以下任意一情形发生时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货物:一是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海关向专利局咨询意见;二是海关在专利局答复期限届满后10天之后仍未收到专利局答复意见。
海关放行涉嫌侵权货物的,应要求进口人提供足以支付权利人由此可能造成损失的担保,并建议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进口人支付担保后,认定程序终止。
2.日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实践
在边境保护的执法实践中,日本海关着重介绍了海关官员在利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方法发现涉嫌侵权货物方面的经验。
日本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风险评估包括三个层面:即对申报单证的风险分析、对货物外包装的风险评估、对货物进行检查时的风险评估。
(1)申报单证的风险分析
日本海关认为对进口人的申报单证及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有助于海关官员识别侵权高风险的货物。申报货物的种类、原产地、申报价格、运输工具、随附单证出现的异常表象等都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其中,日本海关还归纳了三种侵权高风险的货物,即奢侈品、设计新颖的产品、流行和时髦的物品,例如衣服、鞋子、手表、钱包手袋、计算机软件、玩具等等。
(2)对货物外包装的风险评估
日本海关认为,一般而言真品都会使用高质量的材料进行包装,每件货物独立包装且印有重量、产品编号和条形码等,装入整箱时均逐件摆放妥善。包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将被列入侵权高风险产品。
(3)对货物进行检查时的风险评估
日本海关认为,唯一判定货物是否侵权的方法是对货物进行物理检查。在检查货物时,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即:货物的质量好坏、货物上标签和记号是否清晰、区分真假产品的细节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标有多种商标的货物混装情况。
风险分析和评估,是日本海关在边境拦截侵权货物的重要和有效手段。2004年,日本海关查处侵权案件9143宗,查获侵权货物1037000件,同比增长分别为23.4%和34.4%。
二、日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若干亮点
(一)完备的信息和情报系统是日本海关开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础。
日本海关的知识产权情报及查控数据系统与自动通关系统相联通,涉及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数据、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有关侵权的信息等情况都已作为参考数据纳入计算机系统,供海关官员参阅。尤为重要的是,日本各地方海关的知识产权专员都有介入通关系统的权限,可以随时调阅、分析申报单证,并结合权利人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情报,向下属海关发出查扣侵权货物的指令,此举无疑使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监控更严密、查处更主动。
(二)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手段是日本海关查获侵权货物的关键。
日本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充分应用风险分析评估,不仅最大限度方便正常货物通关,也使海关查验更具有针对性。在执法实践中,日本海关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先进、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即:首先通过筛选众多风险点,确定了查处侵权案件中的三类最重要的风险要素包括单证、包装、货物;其次专门针对每一类风险要素再进行细致的分析评估,估定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发;最后总结了可能存在风险的若干表象。科学、完善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模式有效起到了帮助海关纷繁复杂的单证中准确挑出可疑单证、明确查稽重点的作用。
(三)与权利人密切合作,充分利用权利人信息资源拓宽情报来源渠道,是日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大亮点。
在日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人在提供情报、信息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海关没有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但允许权利人随时向海关提供有关信息,同时权利人还要提供真假产品的鉴别、对比资料,有利于海关立即鉴别合法货物和非法货物。
(四)独特的非官方组织CIPIC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海关知识产权信息中心(CUSTO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CENTER)CIPIC是设立于日本关税协会内的一个专门部门。自设立后,该中心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致力于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并大力开展培养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还承担了若干日本海关举办的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的具体事务,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了积极正面的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1.建立高效、准确的信息和情报机制
目前,我国海关的“风险数据平台”和H2000通关管理系统都拥有各自的强大功能和数据资料库,但由于两个系统间不能实现“对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分析评估的有效发挥。建议:通过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数据库的建立,使电子审单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功能,实现基层海关各监管现场对侵权嫌疑货物即时、全方位、严密的监控。
2.收集、研究、汇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风险分析评估方法,用以指导各海关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我国海关监管任务日益繁重,要保证严密监管下的高效运作,必须拥有一整套科学、完备的风险分析评估方法。目前,各海关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逐步运用风险分析手段,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建议适时对各关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收集、梳理和总结,使全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运用风险分析查缉侵权货物的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
3.建立真假货物鉴别的网上样品库,最大限度保障合法货物正常进出口。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打击侵权不能以阻碍合法贸易为代价。为减少海关暂时中止放行合法授权货物的情况,海关关员有必要加强对真假货物鉴别的能力,对于从外观能够判断真假的货物,一旦确定为授权产品,就可以将货物立即放行,既不耽误货物正常通关,也避免造成海关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建议在“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管理系统”中增设真假货物鉴别的网上样品库,对于能够从外观判断真假的商品,要求权利人提供真假货物鉴别的图片、文字说明以及判定要点,供全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人员查阅,以最大限度保证合法货物的正常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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