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贸易管理体制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阿尔及利亚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投资法》、《贸易法》、《商业法》、《商标法》、《植物检疫和卫生控制条例》、《劳动法》、《税法》、《公共合同法》、《货币和信贷法》、《银行保险法》、《反走私法》等。阿尔及利亚财政部每年公布的财政法令及其补充法令会对贸易、税收、投资领域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变更。
2005年5月,阿尔及利亚内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贸易保护措施实施细则的三项行政法令,旨在更好地规范各类进出口行为,在扩大市场开放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本国产品的贸易保护力度,以适应阿尔及利亚加入WTO的现实需要。
2005年7月,阿尔及利亚财政部颁布了《2005年财政法补充法案》,规定只有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第纳尔(约合220万人民币)的法人才能从事进口分销活动。该条法案旨在打击逃税和规范国内进口市场。
2005年8月,阿尔及利亚部长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资本投资公司法案》。新法案旨在完善经济行为投资模式,通过调动企业及居民闲置资金鼓励各类生产投资行为,协助企业筹措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目前,阿尔及利亚海关实行三种基本关税税率:5%、15%和30%。为保护民族工业,阿尔及利亚对国内可生产的进口商品额外征收临时附加税,自2001年起阿尔及利亚政府开始削减海关临时附加税,每年削减12%,至2006年完全取消。2005年,阿尔及利亚临时附加税为12%。
根据阿盟经社理事会第69次会议的决定,阿尔及利亚从2005年1 月1日起,开放阿拉伯国家之间的货物贸易,取消所有阿拉伯国家间的商品关税;终止成员国之间双边协议下的任何农业项目限制规定,完全开放农产品贸易;同时取消阿拉伯使馆和领馆对原产地证书、相关发票和单据的认证等。
2.进口管理制度
阿尔及利亚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国家对外贸无垄断,取消了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均可参与进出口贸易,进口商品基本无限制,允许外商开设贸易公司经营进出口和内贸业务。
由于宗教原因,阿尔及利亚禁止进口猪肉产品,对其他肉类产品的进口要求通过特别测试并进行标识等。阿尔及利亚强制规定进口产品,特别是消费品必须用阿拉伯语进行标识。
2005年9月底,阿尔及利亚开放了药品进口。公共卫生机构进口 药品,需根据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规定执行。医院和医疗机构的中心药房负责其自用药品的进口。医疗管理部门对进口药品实行登记。
3.出口管理制度
阿尔及利亚限制出口棕榈秧苗、绵羊和历史古文物,并禁止向以色列出口任何产品。为了鼓励非石油产品的出口,阿尔及利亚政府建立了出口保险和担保公司,并设立促进出口的特别基金。
(三)投资管理制度
阿尔及利亚鼓励外国投资,对外企实行国民待遇。投资法规定,本国人和外国人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办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外国企业既可直接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办厂,也可在阿尔及利亚公共服务行业中参股经营。投资法保证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利润汇出境外,并且,对重大的外国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可以与阿尔及利亚政府就优惠政策进行商讨或提出要求,阿尔及利亚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为该项目规定更优惠的条件。
根据《关于工业装配生产审定法》的规定,在阿尔及利亚从事工业装配和组装生产需报阿尔及利亚工业部批准。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1.主要贸易管理部门
阿尔及利亚的主要贸易管理部门包括贸易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业注册中心等。
阿尔及利亚贸易部下属的国家对外贸易促进局负责管理阿尔及利亚非石油产品的出口。隶属于阿尔及利亚总理的国家促进出口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非石油产品出口发展政策的目标,进行此项战略的评估工作,为发展出口向政府提出有关机构、立法或规章方面的建议。
2.主要投资管理部门阿尔及利亚的主要投资管理部门包括阿尔及利亚国家投资发展局、国家投资管理委员会以及阿尔及利亚参股和投资促进部等。
阿尔及利亚国家投资发展局同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合作,确保促进、发展、监督投资。
阿尔及利亚国家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总理主持,主要负责提出投资发展的战略和优先建议,提出投资鼓励措施与实际变化相适应的建议;以及建立和发展吸引、鼓励与投资出资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和手段等。
阿尔及利亚参股和投资促进部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私有化及其参股过程;研究提出促进投资的政策建议等。
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阿尔及利亚的平均关税水平在18.7%左右。高关税主要集中在食物、饮料、烟草以及其他消耗品, 税率为30%。阿尔及利亚在关税的制定上存在关税升级现象。通常,对原材料按5%计征进口关税,半成品按15%计征关税,成品按30%计征关税。
(二)通关环节壁垒
1.海关估价为防止进口商偷漏关税,阿尔及利亚海关规定,从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进口的所有商品必须送至阿尔及利亚海关总署进行审价。实施该规定后,阿尔及利亚海关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开箱检查率明显增多,导致通关时间延长,应季商品错过贸易时机,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损失。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滞港货物退运或转运规定根据阿尔及利亚海关规定,出口到阿尔及利亚的货物,如果退运或转运别国,需要出具提单上标明的收货 人或通知人的拒收证明,无拒收证明,任何人(包括货主或出口商)无权将货物退运或转运。在对阿贸易中,出口企业在收到阿尔及利亚进口商部分定金或预付款后即发货,货物到港后,一旦出现进口商拒绝或不能及时支付余款,且不出具拒收证明的情况,货主或出口商将无法退运或转运货物。
由于该规定将收货人开具的拒收证明作为货物退运或转运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当发生上述情况后,出口企业只能任由阿尔及利亚海关没收和拍卖,或被迫主动与进口商协商,在最后期限前低价卖给进口商,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该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出口商的利益,具有不合理性。
此外,即便能够拿到拒收证明,出口商还需要通过一家当地公司向海关提供有关文件,办理进口和再出口的手续,程序复杂。
中国企业已发生过多起上述问题,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希望阿方尽快修改不合理规定,维护出口商正当利益。
(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阿尔及利亚有关规定,花生的霉菌总量应控制在15PPB以下,霉菌总数不得超过每克100个。根据国际粮农组织的标准,坚果类霉菌总数范围为每克100~10000个,而阿尔及利亚仅规定了下限,在采用国际标准上明显具有随意性,而且阿尔及利亚对霉菌的界定和所适用的食品过于模糊。霉菌种类繁多,并不是所有霉菌都对人有害,且大部分国家规定霉菌指标的产品时都对深加工直接食用的与原料性的食品作了区分,阿尔及利亚笼统地对霉菌指标作出限制规定,缺乏科学性。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其他
1.工程招标
阿尔及利亚政府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中,通常要求外国投标人提供融资方案,或者要求带资经营或投资,不能满足要求的往往不能中标。
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阿尔及利亚《2003年财政法》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进口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最低10万第纳尔提高到1000万第纳尔;2003年7月,阿尔及利亚颁布了关于适用于商品进出口业务总则的法律,该法规定恢复10万第纳尔的最低注册资本;2005 年7月,阿尔及利亚颁布《2005年财政法补充法案》,又将进口贸易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0万第纳尔,并从2005年12月26日起生效。不能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规定的进口商,其营业执照将失效。中国在阿贸易公司多数注册资本为10万第纳尔,该政策对这些企业会产生 一定影响。投资政策缺乏连续性会影响外国投资的运营以及投资者的信心,中方希望阿尔及利亚保持政策和法律的稳定性,降低经营者的运作风险。
(二)投资经营壁垒
阿尔及利亚规定,外籍公民只有在阿尔及利亚从事了5年或5年以上商业经营活动时,才可将其商业利润汇出阿尔及利亚,一旦违反该规定,现金将被没收。
阿尔及利亚还规定,外国受雇者可以向境外转移一部分报酬(通常为50%);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汇出投资利润,汇出利润必须得到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外汇总署的批准。有企业反映,由于中央银行外汇总署在审查时存在拖延时间的现象,使得投资者获得批准时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汇出期限,利益遭受损害。
为打击进口套汇,阿尔及利亚海关规定,从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进口货物时,银行在没有得到阿海关确认进口商已经清关的通知前不得向出口商汇款,此规定造成付款缓慢,加之对货物的退运、转运有严格限制,大大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出口风险。
此外,在阿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各种费用,约占工资总额的48%。中国人员一般在阿工作1至2年后回国, 因此享受不到相关保障待遇。同时,上述费用增加了企业负担,降低了其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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