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防治腐败的新方法论
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防治腐败工作,十分关心探索治理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五十年代的“三反”“五反”运动,政府主要是采取发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方法来打老虎(腐败),其效果十分显著;但这种“人治”方法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后遗症,主要是会至使社会处于长期的动荡之中。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政府主要采取依靠发展经济的方法来防治腐败。例如一度猖獗的“官倒”现象,价格双轨制取消后,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又如,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垄断部门,改革初期几乎都成为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高发区,但垄断一经被打破,问题便得到了解决。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自动克服和解决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但这种依靠经济运动“自律”调解的方法来防治腐败仍存在着较大的被动性和局限性。也正因为如此,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政府在大力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腐败现象和问题有了进一步蔓延的趋势,政府也不得不寻求新的防治方法。所以,政府于世纪之交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明确了要用“法治”的方法来遏制腐败。
当前,政府正在用数不清的条款束缚着官员们的手脚,禁锢着他们“贪”的思想,用反腐败的制度化措施,营造着“不能贪”的外部环境,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彻底打造着他们“依法行政”的理性品质;以至于他们的理性被发展到唯法是从、唯令(长官)是从的地步;照理说,违法乱纪的事,谁还敢越雷池半步呢。然而,事实情况却依然十分严峻,腐败仍然在政府的机体中不断地发生,政府也不得不抓紧时间制造更多的规则,来进一步限制官员们的行动和自由。因此,对付腐败,政府的制度规则也有失灵的时候,万能的政府也存在着缺陷的地方。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加上任何防治方法本身的缺陷和有限性,受到这种双重有限性的制约和影响,“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所以,政府依靠制度规则的力量来抑制腐败的方法是有限的,这决定了我们还得继续寻找新的必要而补充的方法来对付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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