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加工贸易常见违法手法及海关查获技巧
【内容提要】 针对当前企业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13种常见手法,即“飞料”、“串料”、擅自以非保税方式销售成品、伪报单耗、虚报进口所需料件、成品出口以少报多、成品出口以少报多、结转上玩花样、擅自交付加工半成品或成品、同行业企业之间擅自调剂保税料件或成品、同行业企业之间擅自调剂保税料件或成品、客带货、骗取出口退税、逃汇或逃税、擅自处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结合海关实际监管经验,围绕实物、价值、单证三个方面,介绍海关的5种查获技巧:一是做好前期准备;二是存货的盘点;三是财务记录和仓库台账的核实(包括料件的核实,成品的核实,余料、残次品、半成品的核实);四是单耗的核实(包括7种方法,即成本核算法、生产配方法、投入产出法、单证测算法、实际称重法、成分分析法、废料次品收集法);五是期间总量核算。
由于具有免征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等多种便利,加工贸易业务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少数不法企业为达到获取超额利益等目的,采取各种手段瞒骗海关。针对这些情况,海关在实际监管中,也不断摸索出稽查(核查)的技巧。本文主要介绍当前企业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常见手法及海关查获技巧,提供一些思路供参考。
一、企业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常见手法
(一) “飞料”
即保税料件根本未到加工厂,或者到了加工厂未加工便直接销售。如我关2001年查获的湖北某公司将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497吨进口标胶,从宁波海关报关进口后直接倒卖,未运抵该公司。
(二)“串料”
即保税和非保税料件之间串换。这里主要指企业加工出口产品
并非急需,且未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原则的串料行为,应予以规范和处罚。
(三)擅自以非保税方式销售成品
分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海关许可直接将成品在国内销售。如我关2001年查获的湖北某公司将进料加工进口的电子元件散件,加工为通讯工具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内销成品12,239台;二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这种情况比较多。不仅是伪报贸易方式的问题,而且影响海关统计和手册核销,更为重要的是可能影响国内退税。如去年我关查获的某公司高报单耗所余下的成品就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部分已退税,重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四)伪报单耗
这也是目前最常见和最难查办的方式。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高报料件的成品单耗(含损耗和净耗)。如去年我关查获的某纺织公司在进口医用追踪线进料加工业务过程中,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把实际为0.027的单耗高报为0.082;二是瞒报或低报成品中物化的非保税料件成分,使成品净耗虚高。如我关查获的湖北某公司在用纺织原料加工纺织制品中,直接将成品净重当作原料的净耗备案和核销了,其中的非保税料件成分未扣除,导致净耗虚高。
(五)虚报进口所需料件
即手册备案的成品生产并不需要某种料件,企业又备案进口了该种料件,核销时也核销了。如去年我关稽查发现湖北某公司保税进口的硫磺,实际未用于所备案手册的加工成品,事实上由于改进了工艺,生产上述手册项下的对氨基苯乙醚时已不再需要硫磺。
(六)成品出口以少报多
即成品出口时多报重量或数量,导致核销时多计成品。如去年我关查获的湖北某公司在核销进料加工手册时,将缠绕于成品的托盘重量计入成品的净重并一起报核。稽查人员根据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及装箱单上所标销售成品长度KM(公里),对不同规格品种的成品进行实地测量,并经该公司确认,每公里成品的净重为0.067公斤,小于出口报关单上所折算的每公里成品净重,多计的重量就是用于缠绕成品的托盘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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