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对现代海关执法的法律挑战
【内容提要】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得证据学的研究乃至法律方面的问题面临着诸多考验。新《海关法》已经明确了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法律地位,但是,涉及作为海关执法的大量电子证据形式在海关执法理论与实践中仍是个空白,而作为其他法律层面,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研究也处在众说纷纭的状况。为了避免电子证据在现代海关执法乃至法律层面上的过于被动,提高海关执法的水平与打击走私违法的精确性,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要点在于:
一、对电子证据在现代海关执法中的认识;
二、海关报关电子化对现行法律的冲击与挑战。
三、探究现代海关执法中对电子证据的取得与效力判断的原则与方法;
四、总结电子证据对海关执法提出的工作要求。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海关执法 挑战
【作者简介】掌孝恩 南京关区连云港海关 科长
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是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近年来,海关积极采用国际上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以及信息化方面的先进成果,结合中国海关的实际情况,不断推进海关信息化发展,海关信息时代的变革是前所未有的。海关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得证据学的研究乃至法律方面的问题面临着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现代海关执法,特别是在查处走私、行政违法案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虽然,新《海关法》第二十五条已经明确了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法律地位,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的形式。但是,涉及作为海关执法的大量电子证据形式在海关执法理论与实践中仍是个空白,而作为其他法律层面,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研究也处在众说纷纭的状况。为了避免电子证据在现代海关执法乃至法律层面上的过于被动,提高海关执法的水平与打击走私违法的精确性,本文试从对电子证据的认识与理解着手,探究电子证据在现代海关执法方面的证据效力和工作力足点,其中不足之处,以求海关同仁批评指正。
一、 对电子证据在现代海关执法中的认识
在电子报关中,传统的报关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相应的电子数据所代替,这些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海关报关单证可以长久保存,收集证据时也往往容易获取,单证如有改动或添加,都会留有痕迹,通常不难察觉,如有疑问可通过司法鉴定加以辨别。而电子数据则不同,它使用的主要是磁性介质,其录存的数据内容可能被改动,且一旦被改动又不易留下痕迹,很难取证。另外,电子文本容易出差错,这些差错有些是人为原因,如报关数据录入人员的过失,也有环境、技术和程序方面的原因,如供电不均衡,通关程序网络出现故障等等。此外,海关通关程序一旦给不法分子破译,那将给取证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上述的情况使得电子数据作为现代海关执法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证据在诉讼或裁定中能否被采纳为走私、违规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
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在电子技术出现之前,没有电子证据的概念,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明使用,通过电子设备和电子技术而产生、储存的电子信息逐渐向社会生产、生活渗透。当前,在我国法学界,有关电子证据的概念尚无统一定论,而电子证据在海关执法中的运用,最终还是定位在电子报关数据、电子商务单证等作为海关定案证据的可行性上。因此,对电子证据在海关执法中的认识与理解只能从现代海关实行电子申报、电子审单和申报数据集中处理的模式中以及进出口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地加以分析与理会。
目前,按照法学界对电子证据的普遍理解为∶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性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
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在现代海关执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还是应注意区分计算机、终端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发票、提单等报关单证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付申报的,则这些书面的单证文本才是证据;如果这些报关单证的数据内容是通过电子程序制作并又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申报得以海关确认,那么保存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信息才是电子证据。为此,凡是把企业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
(二)电子证据在现代海关执法中的特点
随着海关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特别在无纸化通关中,各种电子数据、电子文本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海关查办案件并作为定案、诉讼依据的主体内容。可以说,电子证据是新形势下现代海关制度和现代海关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定案、诉讼证据上的体现。
海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已经证示,电子证据在现代海关执法中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技术含量高。在海关,电子证据是通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段而存在、并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反映通关过程的原始状况。离开了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由于电子证据存在一定的技术性,因此,海关执法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计算机专家或凭借尖端技术来进行。
2、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在海关通关程序内部,企业所有向海关申报的信息都被数字化了,因此,所谓的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其实质只是一堆按海关一定的编程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3、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的差错、篡改和程序故障等因素的影响,电子报关数据、电子交易数据作为海关执法、办案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证据。它是在特定、固定的程序中录入、传输、申报和被接受的,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地储存和随时反复调阅,它不象物证一样会因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也不会象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更不象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数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并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易破坏性。海关电子报关信息是通过计算机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据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据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对报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则从技术上将无法查清。不象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连续的模拟信号,书面文本记录的是清晰文字,发生变化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司法鉴定来查明。同时,报关录入人员的差错或供电、邮电、程序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数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二、报关电子化、无纸化对现行法律的冲击
造纸技术的发明创造,把人类社会带入了以纸记载其活动的信息时代。与此相对应,传统法律的许多规则也是建立在以纸面记载、签字记录之上的。这主要表现在,在传统法律框架下,许多法律行为以签字的书面形式作为生效的要件,在提取某项违法事实的证据时,也习惯借助于书面文书或证人证言来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关违法案件被诉诸于法院时,法官首先要求提供的也是传统的、习惯性的、可直观的书面证据。所有这些都表明,传统的法律依赖纸面或书面材料作为人类行为或意思证明的基础,成为传统证据的基础。因此,电子化、无纸化对法律的挑战集中于以纸面为基础的证据体系。
正基于此,当前我国法律在对电子证据的采纳方面的规定,构成一定的障碍。作为率先使用大量电子数据且即将全面实行无纸化通关,同时又要准确、精确地打击走私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海关,在今后使用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上同样难以避免“障碍”:
(一)电子证据与有关国际立法的矛盾
在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兴起之初,法学界对电子证据就进行了诸多探讨,其中对电子证据的归属类别,许多学者发表了意见,但大多都采取了归入法,即将其归入我国法律规定七种证据中的“视听材料”类。目前,在许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归类。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了数据信息的电子证据有直接的证据分量,即:“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规则中,不应否认一条数据信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但在我国,“视听材料”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它的证据能力已经得到承认,但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总是比较薄弱,还需其它证据来进行补强,很少能直接地作为定案依据,而是间接使用的居多。因此,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材料”显然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和立法趋向有所矛盾。
(二)电子无纸化与有纸化的矛盾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法律证据都是以纸面的签章、签名为准。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标准票据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该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就说明,纸面上的签章、签名证明效力强大,而对于海关电子报关数据、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来说,其使用的都是磁性介质,存储的载体是计算机,其报关的签名人、录入人可以是一条信息的原创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所签的都是原创人的符号或密码,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有纸化报关没有内在的联系,其证明力,在我国立法上也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
(三)《海关法》亦没有解决电子证据获取、认定、使用等问题
《海关法》只是确定了电子报关数据,即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法律地位,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企业必须承担因申报数据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但是,在现代海关执法实践中,如何证明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到的电子数据报关单为某一具体当事人向海关的申报行为,其应对该电子数据报关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如何证明该电子报关数据接受到的原样就是如此等等法律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不仅仅是立法上的问题,还有在海关执法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举证问题,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电子证据作为现代海关执法、定案依据的“障碍”。
三、现代海关执法中,电子证据的取得及效力判断
虽然,在现代海关执法中,现行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取得与效力认定存在一定的“障碍”,但也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电子证据的取得要遵循合法的原则
海关无纸化通关,把海关作业流程各个环节能够无纸化的全部无纸化,而且把可以前推、后移或者外置的海关手续,统统提前或者推后到通关过程之前或之后。这种模式极大地提升了电子通关数据的地位和作用。通关电子证据是报关企业通过海关合法设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向海关提供的通关数据,企业的录入、申报一旦被海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受,海关即可据此判断货物进出是否合法,税率适用是否准确,实货是否与申报数据相符,海关统计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具备放行条件等等。由此可见,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正确与否,是海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所报货物作出各种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海关对其他电子证据的收集、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如海关执法人员未经企业同意私自侵入企业计算机系统获得有关数据并作为定案证据,因其不是合法取得,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能作为诉讼证据。此外,海关对电子证据的取得还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规定》第十二条对电子证据的形式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要件,海关在调取电子证据时必须具备这些要件。同时,海关也应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对海关形成、保存的电子数据作出一些规定,使所取得形成的电子证据更具有证明力。
(二)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与其他所有电子证据一样,海关执法中取得的电子证据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走私、违规事实的依据。怎样判断海关取得的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了一个对电子证据适用的指导性原则,即“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它特别强调了审查电子证据生成的可靠性,储存的可靠性,传输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和发送人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说某项电子数据自生成后直到提交给法庭或仲裁时止,如果它在储存、传输各个阶段均保持了数据和信息的原始状态,没有任何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影响破坏,则该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同样应当作为指导审查海关获取电子证据的根本原则,只有在确定某项证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进而辨别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即证据的效力大小。这就要求海关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电子数据时必须仔细研究其形成、传输、保存等技术手段,使之轻易不被破坏。同时,这也要求海关执法人员要有相应的电子商务知识,以更好地甄别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三)全面地使用证据
证实办案的各个证据,都是互相联系的,不论有多少证据,其证明程序如何,他们证明的指向是一致的,他们之间必须互相协调、互相印证。在海关执法中,如果发现几个证据之间有矛盾、有疑点,不要回避掩盖,而要抓住矛盾的疑点,寻根问底,做进一步查证,或者收集新的证据来弄清问题。电子证据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较弱,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从而共同证明待证事实。如果电子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效力。例如,只有确定企业申报的电子合同上的签名系当事人所为,该合同才能被采纳为证据。而对电子合同的签字确认,除可根据密码进行提取、识别外,还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来往函电等加以判断。确认签字的目的在于确认该合同与案件待证走私、违规事实有相关性,从而可根据该合同的有关内容证明待证事实。
四、电子证据给现代海关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必须确认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国涉及证据的法律,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票据法等,这些有关的法律应当相应承认电子证据、电子票据的独立性及法律效力。可将电子证据作为第八种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并行。另外,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离不开认证机构的审查判断,因此,有关法律应规定一条电子证据的成立,还必须依赖于认证机构的相应职能及认证程序。作为海关,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将电子报关单等作为定案的证据归纳在《海关法》条文中;现阶段,可通过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运作涉及问题作出规范;从长远来看,还需建立具有法律地位的电子数据认证制度和认证机构。
(二)确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
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电子证据还不能单独作为海关执法、定案的依据,其还必须依靠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因此,当前海关可依照《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九条的规定,应考虑到生成、传递电子报关数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数据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另外还须结合有关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员、录入员的陈述进行审查,以辩明真伪。如果海关提取的电子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一致,或电子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并无相反的其他证据,共同指向同一走私、违规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效力。
(三)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电子证据采用规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因此就要有切实可行的证据规则来保障正确地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包括具体证据的发现、提取和保管的程序方法。毫无疑问,违背正当程序而收集证据的行为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会使审理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步入歧途。电子证据的出现和使用表明海关执法人员驾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提高了,尽管它有其他证据所难以比拟的特征和证明优势,但也仍只是一种证据类型。电子证据一旦被篡改、伪造,有时会更难以被识破,难以恢复,所以,海关执法中,运用电子证据定案时更应加强审查判断,才能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就要求制定一部严格强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证据规则,这些规则应该包括:收集证据的规则、保管证据的规则、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对质证据的规则等等。
(四)完善海关计算机系统管理程序,保证电子证据的形成、传输、保存、提取等环节安全严密
在新的通关管理程序中增加电子报关单电子签名认定技术,让计算机能够读取、识别报关当事人的备案签名,其目的就是证明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到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就是报关当事人向海关的申报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提高通关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能,如使用安全程度较高的操作平台,有效的加密手段来保障电子报关数据的安全性与真实性,防止不法企业利用黑客身份进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篡改、删除有关电子数据。最后,由于目前存在不法企业的走私分子普遍使用了高速度、大容量的新型技术设备从事网络商务,使得海关执法人员在提取相关证据时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海关的技术装备更新换代以及办案人员的网络电脑知识的更新也已迫在眉睫。
在数字化的时代里,信息技术继续迅猛发展,不断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确实给现代海关执法工作带来许多新的课题,电子证据在海关执法、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日渐显著。因此,作为信息化技术发展早且快的海关,对电子证据的调取、保全、对质、辨认和使用等诸多方面法律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探究,其意义将会更加深远与广阔。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海关法修改工作小组:《海关法》释义,第101-105页。
2、沈木珠:《论电子证据问题》,《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3、董杜骄:《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法律图书馆》。
4、白雪梅、孙占利:《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计算机世界》,1998年34期。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