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虐囚事件的性质、管辖与美国的国家责任
【内容摘要】:发生在伊拉克的美军虐囚事件严重的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权利和平民权利的保护,践踏了国际人道主义法,是一起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作为驻伊美军的派遣国,美国国家应该对此事件承担国家责任。但由于美国没有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更不会在此时提交了一个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声明,因此《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无法适用于在该事件中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美国军人,国际刑事法院对此事件无管辖权。但美国国家在通过其国内法对涉案军人进行处罚之余,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遭受非法逮捕拘禁、遭受各种虐待行为摧残迫害的受害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补偿。
【关 键 词】:虐囚 国际不法行为 日内瓦公约 管辖 国家责任
最近一段时间,美军虐待伊拉克在押战俘和平民的报道不断地见诸于报端及其他各种新闻媒体,在阿拉伯世界、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激起了轩然大波。一年前,美国总统布什在停泊在波斯湾的航空母舰上宣布伊拉克战争已经结束,美国接下来的任务是帮助伊拉克人民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新伊拉克,在中东树立一个民主的样板;一年后的今天,当初以解放者自居的美军成为虐囚事件的主角,虐囚事件给正在谋求连任的布什以沉重的打击。美国国务助理赖斯、国务卿鲍威尔、总统布什先后对虐囚事件表示谴责,向受到虐待的伊拉克人及其亲属表示道歉。但是,伊拉克人民的愤怒并没有平息,世界舆论对该事件的谴责也没有停止。
那么,美军虐囚事件的性质是什么,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公认的国际准则,作为派遣国的美国国家来说要不要对该事件承担国家责任,对该事件中施虐者进行审判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等问题,均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寻求解答。
一、美军虐囚事件的性质
虽然《巴黎非战公约》、《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条约在法律上和原则上禁止以战争作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但战争仍然难以避免。为从人道主义的立场给战争受难者以必要的保护,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战争对武装部队的伤病者、战俘和平民权利造成的侵害,国际人道主义法逐渐的产生并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949年制定的《日内瓦公约》及其二个《附加议定书》,本次虐囚事件的主角—美国于1949年8月12日签订本条约。《日内瓦公约》中和美军虐囚事件有紧密关联的主要是《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根据《日内瓦第3公约》,处于一方控制或拘押之下的战俘具有下列权利,作为控制或拘押方的一国对上述权利必须予以尊重。1、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2、战俘的自用物品,应仍归战俘保有(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除外);3、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4、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5、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6、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7、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根据《日内瓦第4公约》,处于一方控制或拘押之下的平民具有下列权利,作为控制或拘押方的一国对上述权利必须予以尊重。1、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2、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3、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4、禁止体罚和酷刑;5、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6、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注2)
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各国应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或是非条约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t1] (注1)。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国际不法行为,必须要有一个定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公认的国际法,而不是某国的国内法。一个国家不能以其某个行为符合国内法,而认为不能依据国际法将该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某一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具备二个条件。首先,该行为归于国家,不论这种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次,该行为是对行为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违反。毫无疑问,美军虐囚事件是一起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了美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对照公约的规定,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非但没有尊重《日内瓦公约》为战俘和平民设定的基本权利,反而对这些权利进行肆意的的破坏和践踏。其行为不但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同时也违反了诸多国际人权法,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被广泛视为国际习惯法的《世界人权宣言》等,是不折不扣的国际不法行为。
二、美军虐囚事件的案件管辖
毋庸置疑,实施虐待囚犯的美国军人应对虐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就涉及到该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对于美军虐囚事件这一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的管辖权问题,从理论来说国际司法机构应具有管辖权,但依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对于非缔约国,除非该国事先提交了一个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声明,否则法院只能对在规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鉴于美国既没有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此时更不会提交前述声明,因此规约无法适用于在该事件中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美国军人。
根据目前披露的资料,对于虐囚事件,美国自2004年1月就开始组织专门机构,以现役少将塔古巴为负责人,详细调查在伊境内虐待囚犯的情况。2004年2月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详尽报告了被联军逮捕和关押者的处境,引起了国际社会和美国自身的更加高度的重视,此后,美国采取了积极的调查,接连组织了数次听证会,并提交了一些报告,目前正着手运用国家司法管辖权审判涉嫌虐待囚犯的美国军人。到目前为止,已经对涉案的几名军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判处其中一名军士为期一年的监禁。 同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排除有更多、层次更高的军人涉案的可能,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美国对这些涉案军人的处罚与虐囚事件的影响及外界的呼声会相去甚远,美国对驻韩和驻日美军刑事案件的审判即是明显的例证。
三、美军虐囚事件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注3)。也就是说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注4)。一般来说,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某一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2、该行为可归因与国家,可以视为国家的行为。那么虐囚事件是否应归因于美国国家,视为美国国家行为呢?对此,《奥本海国际法》认为,除国家对它的行政官员和武装部队成员的公务和经授权行为显然应该担负国际责任外,国家对于这些人表面执行公务但却未经这个国家的命令或授权而作的,或超越他们按照该国国内法的权限所作的,或在错误理解、错误判断或轻率执行他们的公务职责所作的国际侵害行为,也担负责任(注5)。从事监狱管理的驻伊美军是由美国国家派遣的,其管理行为及其后果应归因于美国国家,并且越来越多材料显示,这种虐囚行为是在美军上层的默许下所采用的一种获取情报的方法,如此更应由美国国家承担这一不法行为的责任。
因此,不但实施虐待囚犯行为的美军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美国因其士兵实施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这里的国家责任主要是指,美国对遭受非法逮捕拘禁、遭受各种虐待行为摧残迫害的受害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补偿,具体的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中止虐囚及其他不法行为。当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这种行为的后果如何,其首要义务是要停止这一不法行为。对于伊拉克人民来说,虐囚事件的危害性并不仅在于它的结果,也在于它的继续性,因此终止虐囚及其他不法行为尤其重要,虽然这种方式并不具有赔偿或补偿性。
2、赔偿。赔偿是国际不法行为的逻辑后果。作为虐囚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及其亲属,有权获得充分的赔偿。作为承担国家责任的美国不得以各种理由,或援引其国内法而拒绝给予充分的赔偿。
3、道歉。作为承担虐囚事件的美国,应就伊拉克战俘和平民所遭受的虐待表示道歉。道歉的方式包括直接向受害者表示赔礼道歉(注6)。另外一种方式是象征性的赔偿。到目前为止,美国总统布什已经就虐囚事件表示道歉。
4、保证不再重犯。保证不再重犯是一项重要的方式,对于遭受虐待的伊拉克人来说,其着眼点是驻伊美军将来的行为,是预防性的。毕竟,伊拉克目前处于美军的占领和控制之下,并且这种控制和占领还会持续较长的时间,这种方式更具现实意义。但这种保证不应是一种空洞的承诺,作为国际不法行为国的美国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为此确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同时为使伊拉克人民免遭此不法行为的侵害做出担保。
虐囚事件发生给仍处于战乱中的伊拉克人民增添了新的痛苦和屈辱,冲击着动荡中的中东局势,进一步撕裂阿拉伯世界与西方世界的关系,作为国际关系规范的国际法也面临着挑战和考验。但作为几百年来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的国际法,是全人类的智慧结晶和共同财富。国际法的发展是不可遏制的,它是保障全人类共同繁荣和发展的基石,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国际法律秩序不容破坏,这是世界各国应担负起的共同责任。
【注释】:
1、国际不法行为的全面概念包括从对条约义务的轻微违反到相当于犯罪行为的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一分册第402-403页。
2、本文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内容均摘自于联合国的官方网站提供的资料。
3、《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贺其治著,第1页。
4、《国际法》,王铁崖主编,95年版,第136页。
5、《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一分册》第424页。
6、这种道歉不是一般政治意义上的道歉,而是法律上、有拘束力的行为。《国际法》,王铁崖主编,95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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