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几类走私犯罪主体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情况下,个人直接实施走私犯罪在主体认定上不会存在争议。然而,在“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的形态较多以及违法所得的归属等问题,是否以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认定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和执法实践加以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走私,如何认定犯罪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个体所有制的一种存在方式,是城乡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个体经营者的总称。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本质上就是个人或者家庭的财产,债务也是以个人或者家庭的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单位主体作出了明确界定。单位主体是相对于个人主体而言的,我们认为,既然《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单位主体范围作了界定,那么除此之外,即使某种犯罪主体以“单位”的形式出现,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以个人犯罪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和理解,个体工商户在单位主体的范围之外,应认定为个人主体犯罪。
案例:某海关缉私分局于长江上查获一起红油走私案。经查,该案涉嫌偷逃税款6万余元,涉案的主体是江心洲上的某经营部,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案件定性时,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单位”,因涉嫌偷逃税款达不到单位走私犯罪的起刑点,应该以走私行为进行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个人”,6万余元的偷逃税款已达到个人走私犯罪的起刑点,应该以个人犯罪认定。最终,该案以个人犯罪定性。
二、个人独资企业走私,如何认定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独立于企业主人格,不具有独立的整体意志,企业利益等同于个人利益,企业行为也就是经营者的个人行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和理解,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
案例:2004年5月份,某冶炼厂在明知一批原料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废物的情况下,采取伪报品名的手法,将该批废物伪报成“氧化钕”向海关申报进口,共从日本进口了66吨工业废料,涉嫌走私废物罪。工商注册登记显示,该冶炼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缉私分局和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移诉时,都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法院经审判,认定为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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