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预防、抑制寻租性腐败,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有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①,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走向深入。
目前,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②。在实务中,我国通过制定临时性政策,对行政公开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政策规定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⒈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⒉规定公开的形式。根据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对于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宣传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特定人公开的内容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对于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⒊规定公开的程序。过去一贯的做法是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等。⒋规定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年终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等。
诚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制定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公权腐败发挥着积极的意义。但是行政公开制度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公开理论缺乏深入研究,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存在的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厂务公开、院务公开等。然而,在公开制度的理论研究当中,我们往往容易走入误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和方式。目前,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⒈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务的事项都应当予以公开③。⒉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还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④。⒊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⑤。⒋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⑥。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事实上,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这样做均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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