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检的公共利益性分析及误区的澄清
面对对外贸易的新形势,不少人开始关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改进,特别是出口商检,并在多种媒体上发表各自的观点。其中,大部分文章中的见解是中肯的,但是,也有文章在论证过程中违反逻辑规则,有的论据根本无法支持其论点,有的还引用过时资料……
笔者认为,出口商检是政府对出口商品及其生产过程实施的检验与监督管理。从经济学视角看,既是政府对出口商品及其生产过程实施的质量管制,也是政府为出口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因而,对出口商检进行学术分析的科学工具,应当是现代制度经济学与公共管理学理论。
出口商检的公益性分析
出口商检的会益性
首先,出口商检在效用上具二有整体性。
崇尚企业自由竞争的美国在经济发展初期曾发生这样一件事,当时许多欧洲国家都限制进口美国牛肉产品,原因与少数牛肉产品的病菌有关。这种限制伤害了农民与肉类生产者的整体利益,于是他们游说联邦政府,要求政府对出口牛肉产品进行强制的质量检查。随后,国会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肉类产品质量检查法,规定所有肉类产品都必须接受官方的统一检查,违反者会被处以罚款和监禁。这也催生了如今举世闻名的美国FDA。
国际贸易发生在国界或关境之外,处在不同的政权管辖之下,与国内贸易有许多重要差异。极少数企业的出口商品出现品质问题将连累到许多出口企业,伤害整个产业的出口竞争力,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政府的出口商检维护了全体出口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战后,日本制造的许多商品是劣质品的象征。日本政府主动建立了套出口商品质量管制规章,要求所有出口企业向政府监管机关递交出口样品,并在发放出口许可证之前使商品符合出口质量要求。与此同时,政府质量管制形成的提高质量的动力得到了各种科学管理方法的支持。最终,日本制造的商品具备了令国际社会满意的质量。
美国、日本政府在经济发展时期的成功经验无疑为各国提供了很好的于昌鉴。
其次,出口商检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
由以上案例中可贝,再增加一个出口企业,也不影响其他出口企业对出口商检公共服务的消费量。并泪增加一个出口企业,政府的出口质量管制措施并不需要随之进一步加强,反之,减少一个出口企业,出口质量管制措施也丝毫不能弱化。
第三,出口商检具有很高的甚至难以计量的组织成本。
出口商检是共同消费难以排他的公共服务,这类服务的生产与管理面临严重的组织障碍。任何一个二宝扮业即使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如果试图组织统一监测以提高整体质量水平、防止伪劣产品,将面临极其复杂的组织问题,如:检测成本的核定分摊、监督管理的公正性、别的企业不合作或者讨价还价、国外政府是否认可等等,这些都构成了极高的组织成本。
出口商检不仅需购买先进仪器设备、聘用高素质人员、收集信息在经济上是代价高昂的,而且在组织上更加困难。任何一个企业或社团欲想自己协调千差万别的出口商检需求,其经济及组织成本是高昂的以至根本不可能实现。唯有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才能统一企业的行动,并且实现检测资源利用的规模化。这样,既保证了出口商品质量又降低了企业的出口费用,从而实现高效率地配置社会资源—即维护仕会公共利益。
我国出口商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以我国出口陶瓷为例,早在20世纪60年代,周恩来总理就号召:“用泥巴换外汇”。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日用陶瓷生产和出口国,占全世界总出口量的三分之一。然而,我国陶瓷出口并非一帆风顺,1984年初美国FDA对来自中国的日用陶瓷进行抽查、检测,发现有部分样品的铅、镉溶出量超标。不久,美国FDA宣布从1984年10月起“自动扣留”来自中国、包括香港地区的所有日用陶瓷。中国日用陶瓷抵达美国后,必须先扣留在美国海关,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美国市场。这导致了所有中国输美日用陶瓷不但要增力检测、仓储等费用,而且还延误了在美国的销售时机,极大地削弱了中国陶瓷的出口竞争力,沉重地打击了我国整个陶瓷产业。面对这一严峻状况,我国政府出口商检机构与美国FDA进行了艰苦而激烈的谈判,终于在1988年2月达成了第一份《备忘录》,协议要求解除对中国输美陶瓷的“自动扣留”,改由美国海关凭我国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放行货物。1999年5月又签署了第二份《备忘录》,由中国商检机构对输美日用陶瓷生产厂进行认证,美国FDA承认中国商检机构的认证与检验结果。自此,我国输美日用陶瓷成功突破技术壁垒,顺利进入美国市场。
尤其欣喜的是,由于商检心构的严格检验监管,促进了我国出口陶瓷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出口日用陶瓷的质量不仅满足了美国FDA的要求,而且能够满足日本、欧盟、以色列等其他发达国家的要求。
2006年5月29日,日本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在当年的6月、7月连续下滑。我国质检等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狠抓应对工作,规范种值养殖生产,加强检验检测,为出口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特别是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艰苦交涉,日本方面决定对“肯定列表制度”作出5项让步和调整。自8月开始,我国输日农产品开始有所回升。2006年1~10月,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65.9亿美元,同比仍增长3.1%。
多年来,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利用多双边渠道,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不断提高谈判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国商品争取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向国内全业及时发布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信息,提前预警,使国内企业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的信息,并组织出口企业学习与培训,提高企业的应对能力
几个误区的澄清
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发展时期,出口商检是增强本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卓有成效的公共政策。但是,有人误以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商品质量管制关注的都是进口而非出口,出口商检是在限制自己的产品出口。
近年来,尽卷俄国涌现了为数不少的世界知名企业,如联想、海尔等,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国情与出口企业的现状。目前公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估计,中国可能在2015年前后完成第一次现代化,但只能达到发达国家1960年的水平。因此,我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仍将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极大,并且出口企业的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在WTO框架下,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课题。无疑,出口商检能够为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我国出口商品不合格较少的根本原因,是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企业的出口生产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可信承诺与可信威慑制度体系。相反,有人却质疑: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检批次合格率已经较高,政府是否还须严格坚持出口商品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诺,如果企业拥有一些必备的生产技术设备、管理体系、人员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等,并通过了对企业生产能力及产击的实地评沽检查,将允许企业的产品出口。如果企业的出口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模式将不断进行优惠性调整,如:二类、一类、过程检验等,直至免于检验。如果企业在获得出口资质后,放松管理或产品在国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检脸检疫机构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出口、直至取消其出口资质。
多年来,检验检疫机构的承诺与处罚一直在切实有效地执行,这种承诺与威慑对于每个从事出口生产的企业是可信的、并且是企业可以预计得到的。因而,企业必将调整其逐利行为,不断力强管理,使产品质量达到出口要求。这一制度体系规范了出口企业生产行为,有效地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不符合国外技术要求的风险,维护了中国商品的国际形象。
如果因为取得了一些成绩,就盲目乐观,对出口商品及其生产疏于监管,到头来损害的将是我国全体出口企业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爵汉乏其生产过程的检验与监管丝毫不能松懈。
长期以来,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为我国商品顺利进入经济发达国家市场、享受其国民待遇莫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有人认为,我国政府没有义务更没有责任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几乎对进口方没有效力,甚至认为出口商检增加了企业成本,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公认的WTO首要原则为非歧视原则,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各成员保证从外国进口的商品在本国市场上享有与本国商品同样的地位、条件与待遇。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品只有达到进口国的技术要求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享受国民待遇。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出口的中国商品达到了进口国的技术要求或者国际通行的技术要求,那么我国政府就可以运用WTO的有关机制进行交涉,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美国FDA等许多国家的政府机关就明确承认中国商检机构的认证与检测结果,并以此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注册、通关。这为中国出口企业节省了不菲的认证与检测费用。
欧盟、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多年来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深入研究欧盟、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并进行有效转化,对输往这些国家的商品以进口国标准为检验依据。这样,为我国商品顺利进入经济发达国家市场,享受其国民待遇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我国商品输往经济与技术很落后、根本无明确技术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我国检验检疫机构也有责任确保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际通行的技术要求。因为,中国是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已经多次向国际社会作出这样的郑重承诺,我们绝对不可以向别国消费者输出不符合我国标准的商品。
近年来,检验检疫机构为了进一步提高出口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出口,检验监管转向从源头预防,防患于未然,注重对出口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管,已经彻底改变了过去的商品生产完毕在出口前按批次抽检的出口商检模式。在我国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型式试验+日常监管、过程检验等出口商检模式早已是主要的出口商检模式,免验企业也越来越多,2006年出口商品免验企业就达37家。目前,仅仅对一些出口商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新从事出口生产的企业等实施按批次抽检的出口商检模式。时过境迁,依据过时的按批次抽检的资料对当下的出口商检进行学术分析明显失去了现实意义,只能得出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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