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海关估价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入世以来海关开始实施与《WTO海关估价协定》相适应的新的海关估价办法。新的办法实施以来海关估价工作确实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困难。最突出的表现是:估价难度越来越大,估价补税水平越来越低。今年1-6月份,全国海关共估价补税122,627宗,补征税款5.5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审价补税额下降了40%。笔者认为这现象的出现是入世后各种因素变化影响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入世后海关的估价权受到了限制,估价难度加大。
入世前,海关只要认为申报价格低于参考价就可以实施估价。入世后,“成交价格”准则的实施,要求海关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进口商的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没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就应当接受申报价格。如果认定申报价格不能接受,则应按照协定规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程序确定完税价格,而不能采用武断的价格或最低限价进行估价,简单地以海关参考价格或其他不符合协定规定要求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要有合法的依据。不仅要求作到实体合法,更要程序合法。在具体的估价过程中我们常常感到:
(1)质疑是海关实施估价首先必须履行的程序,不能简单依据价格资料否定申报价格的合理性。海关在进行价格审核的时候必须首先认真审核相关的单证,不能仅仅因为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的风险参数值或其他价格资料而武断估价。只有“先破”才能“后立”。,_海关只有履行质疑程序,才能拒绝其申报价格,才能行驶估价权。但是,货主提供的单证大多数比较简单,要认定其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不真实、不完整并不容易。
(2)价格磋商同样是海关行使估价权必不可少的程序。海关在审价工作中,准备采用相同货物、类似货物成交价格资料确定完税价格时要想准确地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掌握和正确使用足够的证据信息至关重要。但由于海关并非贸易双方,在获取信息方面明显处于劣势,这就需要海关在作出估价决定前要与进口商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以期找到适当的估价依据,否则就会有武断估价之嫌,就会在复议中因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消原估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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