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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的两次申报制度及税收保全机制简介

作者 :莫言败      文章分类 :微言      订阅:RSS 2.0            

       美国海关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海关一样,海关监管的重心在进口,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美国海关的进口通关制度。1984年美国海关受理的进口纳税申报为642万票,到2000年已经达到2000多万票。美国海关是靠什么处理如此大量的进口监管和纳税业务,并确保海关通关管理严密规范、快速高效的呢?通过考察,我们认为主要有三条:一是独特的通关流程和两次申报制度;二是强大的计算机处理能力;三是有效的税收保障机制。
  一、进口通关流程
  美国进口通关制度的最大特色就是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和担保(CUSTOMS BOND)制度的作用,实现提货和纳税的分离,从而最大限度地缩短货物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时间。
  进口人的通关手续主要通过报关行(CUSTOMS BROKER)进行。从进口人角度看,通关手续的流程如下:
  船舶到港——提货申报(到货后5日内)——货物放行——纳税申报(提货后10日内)——关税清算(1年内)——复议申请——起诉
  (一)进口提货许可
  进口提货申报(ENTRY)可以在货物到港前进行,承运人参加AMS系统,提货申报也没有问题的,在货物到港前即可决定是否准许进口,并作出暂定进口许可,但法定进口许可要在货物到港后预付相当于税款(海关估算)的保证金(DEPOSIT)后才能获得。
  提货申报应在货物到港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这是报关人的义务。30日内没有办理报关手续,货物将被存入海关仓库,费用由进口人承担,经过1年仍未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将被拍卖。
  对在担保条件下将货物从美国的入境地设关口岸转关到其他设关口岸的,其提货申报的方法有多种。
  (二)货物检查
  海关审核提货申报的有关文件后认为需要实施货物查验的,在货物到港后对小批量货物或大批量货物中的某些货物在设有集中检查场的码头、集装箱站、集装箱货场进行,或者在进口人自备的场地设施中进行。其他货物则以箱、件为单位进行抽查,检查结束后放行。
  (三)进口纳税申报(ENTRY SUMMARY)
  提货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用规定的ENTRY SUMMARY纳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在银行预付相当于税款(海关估算)和手续费的保证金。虽说是估算税款,但申报人被赋予在税则归类、关税估价方面理应注意的义务(REASONABLE CARE),因此申报的税额必须是正确的。同时也允许以进口纳税申报单充当提货申报的一次报关。
  进口货物不直接提取,而是存放保税仓库,并在5年内进口或出口的,申报入库时免付关税和手续费的保证金。
  (四)关税清算(LIQUIDATION)
  海关将纳税申报(ENTRY SUMMARY)的数据与进口专家(IMPORT SPECIALIST)根据调查所作出的货物归类、关税估价方法加以核对,只要未经特许延长手续,原则上1年以内决定最终税款。这就称为关税清算。清算的结果在海关公告栏公告。有的进口人也通过海关的善意通知(海关单证4333A)获知。
  根据清算结果,多缴的将余额返还并支付利息。相反,由于发生归类错误、错免、估价错误而少缴的税款,海关将事前发出追加税款的通知(NOTICE OF ACTION)。对该清算通知20日内不提出异议,税额即确定并发出正式缴款通知书。
  发生追缴时,还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利率每季度在公报上公告一次,退款与追缴款的利息是不一样的。如1997年多缴的为8%,少缴的则为9%。
  (五)复议申请(PROTEST)及起诉
  对关税清算结果有异议的,进口人先根据缴款书缴款,并在清算日起9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要求海关总署作出解释性裁定。
  复议申请获得认可,海关将汇出支票将多缴的税款加上法定利息一并返还。复议申请被否决时,进口人可以在180日内向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二、进口两次申报手续
  1978年实行海关改革简化法后,只有进口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才能在通关手续中将进口货物的归类、估价、关税等的征收手续与进口许可手续相分离。
  今天,进口人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即时提货制度(IMMEDIATE DELIVERY),最快海运货物可以在到港前5日内,航空货物在出口国飞机起飞后即可获得暂定提货许可。
  进口纳税申报(进口纳税手续)包括为国内消费而进口、必须在提货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的纳税申报(CONSUMPTION ENTRY),将货物置于海关监管之下使之继续处于保税状态的入库申报(WAREHOUSE ENTRY),以复出口为前提、通过海关担保(BOND)免缴关税即提取货物的暂时进口(TEMPORARY IMPORTATION UNDER BOND:TIP)等多种申报方式。
  (一)进口提货申报
  进口货物提货申报在货物到港(PORT OF ENTRY)后5个工作日内在进口地海关进行。
  所谓进口提货手续是指为将进口货物从海关监管下提走而办理的手续,目前几乎所有的进口提货手续都通过计算机系统(ABI)进行。
  1.用书面文件办理提货手续
  在提供海关担保的前提下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a.证明提货资格的文件(通常为B/L等运输单证);
  b.发票;
  c.装箱单(必要时);
  d.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文件。
  2.通过即时提货制度提货
  即时提货制度是指以3461号海关单证申请进口许可和即时提货许可的提货手续,事实上进口货物大多是以该方式办理提货手续的。通过这一制度办理申报应当在货物到港前进行,必要的文件是发票,用进口人制作的形式发票代替发票也可以,其余手续与提货手续一样。
  海关规章规定,下列货物可适用即时提货制度:
  a.来自加拿大、墨西哥的陆路运输货物;
  b.新鲜水果、蔬菜;
  c.美国政府机关进口货物;
  d.贸易展览用货物;
  e.关税配额货物及易腐进口配额货物;
  f.出仓进口货物;
  g.海关总署在权限内认定的货物。
  但在实际上,根据关长的裁定,或根据海关总署权限认可,除进口配额货物外的几乎所有货物均可适用该项制度。
  3.计算机处理的提货手续
  批准利用ABI者办理提货申报和即时提货申报手续时,对申报所需的信息通过ABI传输。承运人如果参加了AMS,就可将仓单信息与进口人的电子数据加以核对。
  根据风险判定系统的标准及审核的结果,认定不需要提供书面文件时,该系统就会通过电子信息将提货许可通知传输人(申报人),货物到港后即可提货。需要提供文件时,如果提供得快的话,在货物到港时也能提取货物,如果货物需要检查,则要等检查结束后方可提货。
  发票信息通过以下形式提供:
  a.提供发票;
  b.发票信息通过电子传输;
  c.事前预申报或使用事前许可制度时的电子信息。
  (二)进口纳税申报
  进口纳税申报应在提取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用7501号海关单证办理手续。这种申报的目的在于为海关提供对进口货物正确纳税、收集统计数据以及是否满足其他法令要件作出决定所必须的信息。
  1.书面进口纳税申报手续
  通过进口提货申报提取货物后在提交下列进口纳税申报文件的同时,预付相当估算税款的保证金。
  a.由海关退还的有关进口提货申报的文件;
  b.海关单证7501号;
  c.征税、统计、审核所必需的文件。
  另外,进口纳税申报的文件可以在货物到港前提交,只为预审而不缴关税,审单结束即予退还。同时,配额商品为进口消费办理进口纳税申报时,即使进行进口纳税申报,海关也得等货物到港后受理。
  2.集中纳税申报
  货物通过同一船舶、飞机、陆上运输工具运输,原产地相同,出口港相同,收货人为同一人时,可以在进口纳税申报单上分别填写进口提货申报单号,从进第一批货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用一张进口纳税申报单。但是,下列货物不能用同一张纳税申报单处理:
  a.配额商品;
  b.禁止进口品;
  c.禁止估价品;
  d.原则上HTS8位数税则编号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
  e.其他。
  另外,收货人即使有多票货物,所有货物都是同一运输工具在同一天进口,同一天提取的货物,名义进口人——报关行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的,可以用同一张进口纳税申报单集中办理。
  3.计算机处理进口纳税申报手续
  通过ABI传输进口纳税申报信息。根据风险分析系统及数据审查结果,如果判定为不需要书面单证,海关即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报关人发出提货通知。预付关税等后即转入清算程序。
  (三)自动划帐缴纳制度(AUTOMATED CLEARING HOUSE:ACH)
  ACH是与海关签订AHC契约的ABI用户或进口人将有关进口货物的关税、其他各税、手续费通过ABI从自己的银行户头中划入财政部(海关)帐户的纳税方法。这一制度在1990年1月正式采用。在此之前,进口人或报关行需按进口申报逐票开支票缴纳。采用本制度后,通过ABI将日缴付额按报关行或进口单位汇总制作缴款书作出提示。
  缴款义务人确认缴款书的内容和金额后即通过ABI由自己的帐户向海关作缴款承诺,海关核准义务人承诺的纳税款项后即通知纳税人在2天后划转。1994年签订ACH契约的企业超过1000家,通过ACH征收的税款比例超过65%,较上一年的50%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利用这一制度比使用支票不仅节省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支票缴款带来的风险及操作上的差错,因此对纳税人和海关双方都十分便利。1993年度海关通过ACH节省了800万美元的成本。
  (四)其他申报方式
  1.进仓和出仓进口申报(WAREHOUSE ENTRY AND WITHDRAWALS FROM WAREHOUSE)
  进仓申报适用于除易腐品、易爆品、禁止进口品外的所有货物。通过进仓申报货物处在海关监管之下,在保税仓库允许放置5年,在进入国内市场前不须缴税。货物或者从保税仓库出口,或者进入国内市场。进入国内市场的手续即进口手续就是出仓进口申报,在此时根据有效税率预付估算税款。
  进仓申报在提货申报后或提货申报时将纳税申报类别栏当作进仓栏,并写明保税仓库名,但不填税额,以区别于消费进口。货物存放在保税监管仓库内处在海关监管下,可以进行筛选、分类、包装和修复等作业。
  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可以在海关监管下运入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但对外贸易区处在关境之外,由对外贸易区管委会管理和运营。在美国,一般的保税加工大多在对外贸易区进行,海关法规定的保税工厂只能对极少量的商品进行有限的加工。
  2.保税运输申报
  指在提供海关担保的前提下,将保税货物运往其他设关港口或保税设施的申报。这类申报分两种情况,一是为运往国内其他地方申报,二是运往其他港口装船出口国外,但都是在入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1)未办理估价手续的即时运输申报(ENTRY FOR IMMEDIATE TRANSPORTATION WITHOUT APPRAISEMENT)
  国际联运时收货人一般要求承运人将货物运到内地后再提取。该申报是指将抵达入境地海关(ENTRY PORT)的货物保税运输到其他设关口岸或保税设施。
  有下列资格者在提供海关担保的前提下,用7512号海关单证向海关申报:
  a.将货物运抵美国的运输公司;
  b.美国国内的运输公司;
  c.被证明与该货物的保税运输有充分利害关系的人。
  (2)出口运输申报(ENTRY FOR TRANSPORTATION AND EXPORT)
  在运抵美国货物的舱单、运单中写明要装运到外国去的情况下,为运送到其他设关口岸而作的申报。
  主要适用于通过美国运往加拿大、墨西哥的货物。
  (3)其他
  从保税仓提取作保税运输的出仓运输申报(WAREHOUSE WITHDRAWAL FOR TRANSPORTATION),出口运输出仓申报(WAREHOUSE WITHDRAWAL FOR TRANSPORTATION)等。
  3.简易申报(INFORMAL ENTRY)
  小额货物通过邮递以外的渠道进口时,进口申报表随附发票等能证明货物价格的文件,不需要提供海关担保的简易申报方法。
  其中又分为一般进口人申报与特快专递公司作为委托货物的申报。
  (1)一般进口人
  对超过250美元的货物,用7501号海关单证或318号、318A号单证申报。适用的主要货物有:
  a.价格在1250美元以下的货物,但价格超过250美元的纺织品不在此列;
  b.个人自用物品、家庭用品、职业用具等无偿进口或非卖品;
  c.图书馆等进口的书籍;
  d.剧场用品、电影胶片、商业样品等;
  e.设计造型等特殊货物,价格难以确定、经海关署长认定为非商业用途的货物;
  f.10000美元以下的美国产品修理或加工后复出口,及委托销售的物品返还的。
  (2)特快专递公司
  接受委托的下列货物一并申报:
  a.如果单个货物在1250美元以下,在3461号海关单证上附加发票或装载清单;
  b.单个货物在250美元以下的,用装载清单作无税申报。
  4.邮递物品申报
  邮递物品价值超过1250美元必须正式申报,1250美元以下的由海关官员制作邮递物品申报单(编号3419),由邮局送达收件人,海关从收件人处征收关税。
  5.价格鉴定申报(APPRAISEMENT ENTRY)
  对申报价格难以估价的货物,海关为核定价格,进口人必须用编号7501海关单证申报。估算税款根据海关发出的预付额通知书缴纳。
  (五)货物查验
  海关在货物放行前,将根据风险分析系统的标准作出书面审核还是货物查验的决定。
  货物查验通常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抽查。
  1.检查的目的
  确认进口货物申报的内容与提货申报的书面文件是否相符,具体检查以下事项:
  a.为满足征税的要求确定要件及价格;
  b.核对原产地标识及根据货物必要的特别标识或商标;
  c.与发票记载的货物是否一致;
  d.确认是否含有禁止进口货物;
  e.满足法令所需要件;
  f.超过或不足发票记载的数量。
  为此,在必要时货物还需要由海关分析化验所研究确定货物的归类、数量、价格事项。在禁止进口的物品中,查禁毒品列为最重要的课题。
  货物如果没有正确的原产地标志,就不得提取,只能作退运或作废弃处理。
  2.数量及损坏货物的处理
  认为运抵美国时货物数量不足或由于损坏、变质而使该商品失去作为商品的价值的,并经海关确认的,免征关税。但是,只是部分变质或损坏的,进口商如果不能在海关监管下将变质和损坏部分分离,海关不予调整。水果、蔬菜、其他易腐货物必须在卸货上岸后96小时以内向海关提出调整申请。钢铁制品或含有钢铁的物品由于变色、锈蚀而受损伤的不在关税调整之列。
  货物数量短少的应在关税清算前通知海关,如能证明货物并未移交进口商的,其不足部分的关税将予以减免。
  3.净重与毛重
  对根据净重征收从量税的货物,只要可能,应减去外包装重量,确定净重,对特定的货物运用关税规则确定的推算方法确定。一般以发票上的净重作为征税的标准。
  (1)使用实际箱包(捆包、包装)的
  扣除包装重量按实际净重征税的,有下列情况:
  a.进口商对发票或海关按测算表算出的包装重量不满;
  b.海关关长认为发票或按测算表算出的包装重量不正确;
  c.检查人有理由确信发票或按测算表算出的包装重量比实际的包装重量重的。
  (2)适用关税规则测算表的包装和货物
  三、有效的税收保障机制
  美国海关的税收担保机制主要通过报关资格的设定和担保制度的建立来实现。没有强有力的税收担保机制的建立,推行两次申报制度是难以想象的。
  (一)报关资格
  进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只能由货物所有人或购买人,或者由它们委托的报关行进行。
  1.进口人(IMPORTER OF RECORD)
  进行进口报关的货物所有人或者购买人(以下称进口人)称为IMPORTER OF RECORD,应当是美国法人或美国常住居民,必须承担进口手续方面的责任。
  这一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内容、提交文件时负有理应注意的义务(REASONABLE CARE),既是纳税义务人,也是对海关的要求作出反应、支付规费和罚款的责任人。
  2.报关行(CUSTOMS HOUSE BROKERS)
  报关行是作为进口人的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独立的经营实体,由海关给予三位数的代码。报关行根据进口人的委托,可以以进口人的名义签署全部海关文件。
  报关行或者从海关总署得到在全美进行报关营业的执照,或者从管辖某一地区的关长哪里获得经营该地区业务的执照。全国性营业执照是为开展异地报关而设计的,在海关现代化法中引入的制度。
  报关行的资质各种各样,与日本经营综合物流业者兼营报关业的情况相反,一般经营事业规模小,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各主要港口的大户极少。报关行社会团体以设在纽约的NATIONAL CUSTOMS BROKERS & FORWARDERS ASSOCIATION OF AMERICA,INC(NCBFAA)为最大,几乎所有的业者都加入了。
  法律没有对报关费用作出规定,报关行与进口人协商决定。有地域的差异,一般货物差不多每票80-130美元,一般西海岸比东海岸主要港口要便宜。委托在进口港口没有办理报关执照的业者报关,该业者将另行委托有执照的报关行,费用当然要高。这样,由于信息不充分,容易产生申报内容等方面的麻烦,应尽量避免。
  3.委托书
  在美国常住的进口人委托报关行办理通关手续,必须填写海关固定格式的委托书。非常住居民以自己的名义进口货物时,采用另外格式的委托书。
  (1)常住居民的委托书
  可以将海关业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报关行。委托需要在海关格式(CF5291)或者CFR141.32列示的一般委托书上由进口人的负责关员签名。
  一般委托书只要没有列明有效期限,即被认为是没有期限,因此要取消时需要书面通知海关关长。
  (2)非常住居民的进口和委托书
  非常住居民的外国出口人通过美国常住的代理人提供海关担保,可以以自己名义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代理人一般要借助报关行。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应用有出口人抬头的信笺制作一份如下内容的委托书,寄给报关行。
  不过在使用这种委托书时,为了证明委托书的真实性,需要出口国公证行的公证证明、成立法人的执照、给受托人的授权的备忘录等文件,应当通过代理人事先确认。
  (二)海关担保(CUSTOMS BONDS)
  为了确保当事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遵守法规,应当提供担保。这种保证不仅进口人需要,从事海关监管下的业务的报关行、国际承运人、保税设施管理人等也都需要。这里重点就进口人所必须的有关进口报关担保作一说明。
  担保一般使用财政部批准的保险公司保证书(CUSTOMS BONDS),现金、国债、财政部证券等也可以接受。
  1.保证手段的海关担保
  依据提货后的纳税申报和从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所进行的纳税申报缴纳的关税都是进口人计算的税款,这一税款原则上在一年以内由海关清算后确定。因此,海关为了确保税收、法律程序得到遵守、违反法律相应的损害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等,为确保进口人确实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必须提出担保要求。
  进口人一般通过保险公司,主要是损害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以海关格式CF301作出担保(BOND)。此外,以进口人代理人的报关行名义作的担保海关也承认。
  2.进口通关的担保
  货物的提货申报和纳税申报需要海关担保。这种基本担保包括只对特定申报有效的单项担保和适用所有进口、并在一年内有效的总担保。
  保证金因担保委托人的进口人信用状况而异,但是,无论如何为了使担保获得接受必需对担保人提供担保书。
  美国担保制度与日本担保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美国担保的是遵守法律的行为,而在日本则是担保货物的金额。
  (1)单项担保(SINGLE ENTRY BOND)
  由进口报关人在提货申报时或纳税申报时向海关关长提出。必须写明货物的价值和详细情况,并且担保金额必须包括足额税款。
  (2)总担保(CONTINUOUS BOND)
  事前由所在地海关关长提出,一年内在全美所有进口港有效。担保一旦被接受,就会给出担保号,进口人或作为代理人的报关行应填写担保号进行报关。
  担保金额应当以过去一年内进口人所支付的关税、其他各税及手续费为基准,海关关长在考虑过去一年内守法的情况后确定能够接受的金额。对每月有固定进口数的进口人,担保额一般为上年度各项支付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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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征税, 海关, 美国

文章于 2010年 九月 22日,星期三 ,下午 6: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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