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区域管理
海关监管区是由海关负责管理的区域,这个区域是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权限和能力的范围内,根据海关监督管理的需要和可能划定的,这就形成海关区域管理。设立出口加工区是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将目前加工贸易“漫山放羊式”改变为“圈羊式”的集中规范管理。此举将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监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解决长期以来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和手续繁杂的矛盾,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必将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参与国际化经营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的规则中,根本没有特别提到诸如特殊经济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等区域。”①在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有效发挥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区域管理作用和积极性,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现代经济发展对海关区域管理带来的挑战,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一、海关区域管理
(一)海关区域管理的定义。
通常认为,“地理区域”主要依据地理分布特点进行划分的;“经济区域”主要是依据经济分布状况、产业结构和发展特点进行划分的区域,是指生产力在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运行分布的经济力量的区域组合;“行政区域”是国家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国内的疆土和居民进行有层次的管理划分而形成的行政管理区域,是国家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划分的由一定行政权力管辖的地域空间范围,是国家行政力量的分配和组合。《海关法》第一百条“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海关监管区是由海关负责管理的区域,这个区域是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权限和能力的范围内,根据海关监督管理的需要和可能划定的,这就形成了海关区域管理。海关区域管理是指区域管理海关在对通关作业和企业及其进出口活动的管理中,在科技、信息占核心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建立起便捷化的“高效通关”制度、一体化的“物流监控”制度、网络化的“联网监管”制度、技术化的“风险管理”制度的一种对经济区域严密管理模式。
(二)海关区域管理的分类。
《海关法》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表明海关管理体制与区域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划分无必然联系。按照海关管理职能可以将海关区域管理分为以下三大类:
1、口岸区域管理:海关对对外开放的口岸实施的监管,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地的边境通道。
2、企业区域管理:主要指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从而形成海关业务集中的管理,这就使海关区域管理从口岸向内地、进而向全关境的转化。
3、特定区域管理:主要指海关对特定的经济区域的监管,如:科技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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