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加入WTO后,我国税收经济环境的变化,来探讨如何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如实行增殖税转型,改革现有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等,从而使其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WTO,税收经济环境,税收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应与该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相适应,既不能超前,更不能滞后,否则就会阻碍该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税收制度要以一定的经济环境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背景。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经济环境的影响,来探讨我国税收制度“入世”后的改革和完善,以使其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经济环境的影响
我国作为WTO—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的一员,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大家庭的一员,这是我国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推动改革开放,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的必经一步。加入WTO后我国既可以享受世贸组织提供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我国政府做出的所有承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如降低保护关税,取消对国内产业的某些保护措施,开放国内市场等,这必定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的税收经济环境。
世贸组织的体制基础是市场经济,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它的规则仅涉及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相关的议题,因此“入世”对我国各产业的影响是不一致的。据分析预测,“入世”后我国具有比较优势或可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服装、纺织、食品、化工、商业、纸和文教用品、林业、非金属矿采选等;劣势产业是棉花、电子通信设备、电气机械、稻米、煤炭采选业、木材加工和家具等。
但总的来说,加入WTO会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优势得到更好地发挥,而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则会因国外优势产业的进入,迫使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激烈的竞争中优化产业结构。所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而言,加入WTO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增长,从而有利于我国税收收入总量的增长。具体来说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经济环境的影响如下:
(一)加入WTO我国政府必须履行其取消或大幅削减关税的承诺,从而使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成本降低,那么国外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优势产品将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势必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这样也会使一部分国外厂商用产品直接出口到中国来替代在中国国内的直接投资。这既迫使我国的相关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在更高的层次上与国外的优势产业进行竞争,又要求我们创造更良好的投资环境来吸引外商在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虽然关税水平的降低会影响到我国劣势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但对于那些以进口原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来说,关税的降低和配额的取消将使其进口原材料的成本相对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利润。
(二)加入WTO我国政府承诺开放4个新领域,即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专业服务业。这些行业是全球范围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领域,尽管它们属于服务业,却广泛地关系和影响着整个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经济发展需重点培养的新的增长点。目前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对第三产业的投资也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其次是批发和零售商业、交通运输业,对其他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的投资比重则非常低,投资的结构性倾斜十分突出。造成这种倾斜的主要原因并非外商不愿或没有能力投资于我国的其他第三产业部门,而是由于我们的政策限制,使外商很难进入其他第三产业部门。加入WTO后4个新领域的开放,必将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如我国签约《信息技术协定》(ITA),取消非关税壁垒,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的直接投资就会有较快增长;我国承诺给予工业品完全贸易权和分销权,在汽车、电子、化学行业的一般性销售和贸易型外商直接投资就会有大幅度增加。而我国现在这4个领域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无法与国外优秀企业进行竞争,虽然“入世”后我们仍有一段过渡期,但我们必须抓紧时间,有效利用这段有限的时期,争取在2005年我国全面开放这4个领域之前,尽快提升自己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增强竞争力,既让自己得到了生存和发展,又利用外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
(三)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包括3个方面内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原则。其中国民待遇是世贸组织自由化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指这项产品或服务业提供者进入到关境后,在税收、交通运输、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经济范围等一系列方面都要一视同仁,和国内同类行业、同类产品一视同仁。虽然具体到服务贸易也有所区别,如美国银行到中国办一家银行,如即刻和中国银行享受同样待遇,那中国银行很快就会垮掉,因此要有一个过渡期。但国民待遇是一个核心,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入WTO后我国必然同样要遵守这一原则,对到中国来开办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给予国民待遇,如我国政府承诺加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并执行其中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条款,例如禁止当地采购或国有化率要求,禁止将企业的进口与出口挂钩;不强迫转让技术或要求在中国进行R&D活动等等。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商投资或外国企业不仅享受国内企业同样的权利,还应承担与国内企业几乎同等的义务,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制度进行变革和完善,使之能适应这一新的要求。
(四)加入WTO既降低了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同时也减少了我国产品出口到世界市场的障碍。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使我国产品也能同样享受世贸组织中每一个成员互相间的优惠待遇,从而推动我国外贸出口的发展。
(五)经济发展不仅包括实现经济总量的增长,还应包括优化经济结构,即产业结构优化、地区结构优化等。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结构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我们把握好这一机遇,就会促进我国的西部开发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否则不仅会加大东西部差距,还会使我国的某些劣势产业被国外相应的优势产业所替代,而这决不是我们所希望的。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其纳入国际范围来考虑,而不能仅局限于国内,应将我们已经富余的、过剩的,又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产业移到国外去,而非仅仅由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移到西部落后地区。加入WTO后,必须制定政策同时发挥东西部的优势,同时促进东西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发展。
(六)加入WTO后外资流入会有大幅增加。到我国来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大多为“市场寻求型”,他们都以增加市场份额为其主要目标,而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国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有着巨大的现实的和潜在的消费需求。中国的大市场主要在大中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收入水平尚低,消费能力有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又比较薄弱,因此跨国公司更愿意到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大中城市进行投资。
(七)农业问题始终是世贸组织各国在贸易谈判中慎重处理的问题,农产品贸易也一直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游离于国际贸易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直至1993年12月15日,谈判各方才最终签署了包括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和卫生检疫措施等条款为主要内容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加入WTO,我国也就农业协议在市场准入(包括关税减让、放开部分农产品市场和取消国营垄断)、取消出口补贴、动植物检疫标准规定以及国内支持等方面做出具体承诺,如取消所有非关税措施,继续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不对任何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等。据统计,由于土地和水资源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在粮食生产上已失去了比较优势,粮食价格高于国际价格20%、30%,其他大宗农产品,如棉花、油料的国内价格也普遍高于国际价格,所以加入WTO后,国内这些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必然受到大量质优价廉的进口农产品的冲击,使其不再可能成为主要的农业税收来源。
(八)加入WTO后,我国公民的收入来源将逐渐呈现多元化发展。随着就业机会的增多和就业渠道的拓宽,随着我国公民和企业与国外企业交流机会的增多,来自国外的收入将会增加。根据上海、广东等地的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大规模增加,往往会使当地工资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同经济发展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税收受制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税收对于实现经济发展又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此,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谋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非常重视税收手段的应用。自1999年我国一直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来拉动国内的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而且我国已决定2002年起继续推行积极财政政策,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是以坚实的财政收入为依托的。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己成为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加入WTO后,我国上述税收经济环境的变化,势必影响我国税收收入的总量和结构。所以,我们必须对现有的税收制度进行优化,使其既能保证一定的财政收入,又更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一)事实上,加入WTO后我国的各个产业,无论是优势产业还是劣势产业,都将面临来自国外企业的竞争,只是在竞争压力上会有所不同而己。因此,我国的各个产业都应正视自身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我国不少企业,包括一些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因生产设备落后和生产技术水平低而不能生产高档优质产品的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所以必须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首先,改革现行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予以全部抵扣,以鼓励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国内企业的现代化水平。其次,可分批有重点地对需要技术改造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支持。如对用自由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现代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准予按购置设备价款的一定比例抵减当年的应纳所得税;对技术改造耗资较多的企业,允许其加速折旧等。
(二)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其中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等行业主要集中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随着这些行业规模和营业额的扩大,其营业收入将会更快增长,因此必须加强对营业税的征管,保证营业税收入稳步增长。同时,随着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建筑业等某些现行营业税的征税行业也许会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从而使其享受增值税的优势,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和更新,并更充分地体现税收中性原则。
(三)加入WTO后,对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不仅包括享有国民权利,还应包括承担一定的国民义务。因此,按照税收公平原则,我们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税,改变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的不公平状况,取消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彻底改变各地区间的税收优惠恶性竞争,改由中央政府以法律形式,根据全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统一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承认,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降低税率、税收减免、再投资退税、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等。这些优惠措施在当时对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1981年、1996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累计900亿美元。外资的大规模涌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随着加入WTO,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现实的经济环境,已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这些政策既违背了WTO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我国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是以地区优惠为主要特征,由开始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城区、一般地区四个等级逐步演变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其他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等五个层次,优惠程度也由高到低,逐层递减。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地区优惠政策的确加速了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开放城市的发展,为其吸引了大量外资,但现在这种地区优惠政策只会加剧已有的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不利于我国的中西部开发战略。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局限于调节企业利润和鼓励外资企业出口,这种设计有利于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但不利于大型高科技企业、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而且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应考虑到投资国税收饶让的配合,否则,外资企业本身并未享受到税收优惠,而是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让渡给外商所在国,这样既使我们损失了财政利益,又没有实现制定政策时所预期的目标。
所以,必须对现有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与完善,但并不是取消所有的税收优惠,而是在有利于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上,让税收优惠不再仅局限于涉外税收体系,而是扩展到整个税收体系之中。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整体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应由向地区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如对国内的幼稚或新兴行业和技术资本密集的高科技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加入WTO后,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利于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会吸引国外有关的优势产业到国内投资办企业,从而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为配合我国政府提出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目前不应取消地区优惠政策,而是对优惠的地区进行调整,即由向东部倾斜转变为向中西部倾斜,利用加入WTO后外资会大规模流入的契机,吸引更多的外资到中西部办企业,从而推动中西部的经济发展。
(四)加入WTO后,我国的出口贸易会大幅增加。按照国际惯例,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各国均在产品出口时彻底退回在国内已缴的增值税,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是为WTO规则所许可的。因此为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必须实行彻底退税,并简化退税程序。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出口退税时,尚未包括为生产该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税金,这样就出现了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彻底,不可避免地影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因此应对增值税进行转型,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使我国产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五)加入WTO,既使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面临挑战,但同样也蕴藏着加快调整的机遇。首先,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不但意味着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而且也同样意味着国际市场对我们开放。因此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应放眼于世界,制定税收政策鼓励国内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比如对其应用优惠的所得税等。其次,转变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原因如下:(1)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购进价值存在重复征税,对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不但不能起到促进作用,反而会加重这些行业的税负,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导加工业的大力发展,从而对产业结构产生逆向调节。能源、原材料产业正是我国需优先发展的产业,它们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况且,基础产业大部分分布在我国农村及中西部地区,这样又会造成不同地区间的税负不公平。(2)生产型增值税也会使资金密集型行业的税负明显重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又体现出对产业的逆向调整。(3)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资本有机成本高的产业,如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多数为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其外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比例要高于直接材料成本,这无形中就增加了这类产业的成本。
(六)加入WTO后,外商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对推动我国中西部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契机。但正如前文所述,与东部大中城市相比,中西部在吸引外商投资上处于劣势。除了中西部城市要大力发展经济,改善投资的基础环境外,还应更有效地利用税收手段来吸引外资。首先,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其次,对现有的资源税进行调整。中西部地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其主导产业也为资源指向型工业,因此通过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和调高税率,既可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又具有节约资源防止浪费的意义。最后,应完善分税制的分配制度,改变中西部地区税负较重,但地方税收收入又不足的矛盾状况,使中西部地区能从自己的优势产业和丰富资源中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来提高人民生活和改善基础设施。
(七)加入WTO后,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已经不再可能成为主要的农业税收来源,因此应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即依靠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如蔬菜果品、水产品和部分畜牧产品的生产。
(八)加入WTO后,公民个人所得的增加和来源的拓宽,要求我们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强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
(九)加入WTO要求我们遵守世贸组织的各项基本原则。目前我国还存在着各种收费问题,它们大多缺乏法律依据,透明度低,随意性强,容易造成各地区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而这是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所不允许的。所以,我们应尽快对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具有税收性质的,则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否则要立即取消。与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以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税制改革步伐是慢的,据匡算,一项合理的政策建议从提出到实施大概存在5年—10年的时滞。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健全我国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稳定的税制立法、司法体系制度。
三、结论
总而言之,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经济环境的影响是各级的,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助于我们建立公开透明、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我们应把握好加入WTO所带来的契机,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顺利转变,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有效利用税收手段完成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和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加入WTO要求健全我国的税收制度,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法制、规范政府活动的基础上,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更有力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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