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边贸”调研
[内容提要]:海南“边贸”政策来之不易。虽然“边贸”政策因国家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受到较大的影响,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出台,其关税优惠政策正在逐渐弱化,但从目前海南的情况来看,“边贸”政策仍有继续“用好、用活、用足”的空间。本文以翔实的资料较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海南对越南边境小额贸易的现状和制约因素,并提出了“加强对边贸政策和东盟政策的研究力度”、“争取审批边贸经营权”、“争取人民币结算可享受退税政策”、“在越南设立商贸联络机构”、“调整边贸估价归属办法”等八条建议。赵晓航关长阅后批示:“海关学会的新职能得到体现,可喜可贺”。陈智锋副关长阅后批示:“此文经过了一番调研和思考,对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作了分析,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海南与越南隔海相望,历史上与越南民间小额贸易从未间断。1993年国务院批准开展互通有无的边境小额贸易,1996年原外经贸部以“[1996]外经贸政市函字第1419号”文批准海南省的八所、洋浦两个口岸开展对越边境小额贸易并享受有关半税优惠待遇。自1996年以来,海南边贸发展势头总体有不断上升势头。据海关统计,边境小额贸易2000年进出口货运量27万吨,进出口总值1260万美元,2003年达到88万吨,进出口总值2653万美元,四年时间分别增长了3倍和2倍。2004年1—9月海南对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更是大幅增长,进口总值达3558.8万美元,同比增长1.7倍。海南边贸进口多为大宗散装、裸装货物,进口的商品是以省内生产需求量较大的资源性物资为主,主要有椰子、椰壳纤维、无烟煤等货物。出口商品极少(几乎微不足道)。从目前来讲海南对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量增长势头尚好,对边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使“边贸”政策更好地服务于海南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我们学会联合调研小组对海南省对越南边境小额贸易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如下调研。
一、海南对越“边贸”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有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
2、《海关总署关于海南省开展对越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805号)
3、《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
4、《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846号文)
(二)本关区制定的管理办法。
海口海关关于印发《海口海关关于对海南省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关业[1996]126号)。
二、海南对越“边贸”基本概况
(一)经营企业情况
全省现有从事“边贸”经营权的企业共四家:
1、东方市对外贸易公司
受其代理“边贸”业务的公司有:文昌禄丰贸易公司、文昌南椰公司、文昌华栋公司等。
2、东方市边境贸易发展公司
受其代理“边贸”业务的公司有:文昌荣昌公司、文昌东郊红宝公司、文昌文琼公司、海口华栋公司、文昌振兴公司、三亚华盛公司、八所建材厂、八所青松公司、海口椰珠公司等。
3、儋州市边境贸易公司
受其代理“边贸”业务的公司有:洋浦海岛公司、湛江协成贸易公司及部分个体老板。
4、洋浦国冠边境贸易公司
受其代理“边贸”业务的企业目前只有个体老板。
据企业反映,八所口岸联检部门通关效率较好,无论是平时还是节例日,一般在半个工作日到一个工作日内都能办结通关手续,东方市两家“边贸”代理公司服务态度也较好,多数企业愿意到八所找这两家公司代理报关。洋浦开发区海关节假日可照常通关,但整个口岸联检部门未能协调一致。
(二)经营进出口商品
1、进口
无烟煤、椰子、椰壳纤维、椰壳炭、木薯干、木薯淀粉、混合植物油、大米、胶、椰蓉、麻鱼干、花生仁、椰子果冻等。
2、出口
锡碇(价值1390.2万美元);少量冻、腌、干水产品和少量机电产品(价值126.9万美元)等。
(三)1998—2004年海南“边贸”业务统计表
年度 | 货运量
(吨) |
货运总值(万美元) | 征收
关税 (万元) |
减免
关税 (万元) |
征收
代征税 (万元) |
减免
代征税 (万元) |
主要进口商 品 | 主要出口商品 |
1998 | 39423 | 1617.3 | 1243.1 | 2232 | 749.7 | 961.1 | 大米、椰子、木薯粉、无烟煤、棕油 | 出口1140.1美元锡碇、蚕丝 |
1999 | 16198 | 1617.3 | 764.4 | 1423.1 | 636.4 | 636.4 | 椰子、淀粉、无烟煤、棕油、椰壳纤维 | 无出口 |
2000 | 27190 | 1260.7 | 1184.8 | 1505.9 | 1069.2 | 1025.6 | 椰子、无烟煤、椰壳纤维、椰壳炭等 | 无出口 |
2001 | 43937 | 2532.9 | 2504.0 | 2498.3 | 1944.0 | 1600.3 | 椰子、无烟煤、椰壳纤维、椰壳炭等 | 无出口 |
2002 | 508476 | 1869.4 | 1101.8 | 1099.7 | 1265.3 | 1117.9 | 椰子、无烟煤、椰壳纤维、椰壳炭等 | 出口1.5万美元离心泵发电机等 |
2003 | 884937 | 2653.0 | 1552.4 | 1416.2 | 2057.2 | 1904.9 | 椰子、淀粉、无烟煤、棕油、椰壳纤维 | 无出口 |
2009
1-9 |
631223 | 3558.8 | 1876.2 | 1090.0 | 2309.7 | 1778.3 | 椰子、无烟煤、椰壳纤维、椰壳炭等 | 无出口 |
(1998年前的资料无法收集完整)
(四)、海关监管及通关便捷措施
1、通关时效。八所口岸通关时效一般为半个工作日到一个工作日。洋浦口岸通关时效一般为一个工作日左右。洋浦开发区海关对大宗裸装货物采取先按申报数量征税再集中退补税等措施加快通关时效。因网络线路故障等原因影响通关时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混合植物油的通关时效较差,主要僵持在“实际产地、含量比例、估价”等方面的认定和磋商上。
2、商品估价。目前海口关对边贸商品的价格资料来源于“海关总署哈尔滨商品价格信息处”,周期较长,缺乏动态管理,较难掌握即时价格情况。由于边贸的实际经营者(收货人)大多是一些私营企业,其经营方式较为灵活,货物成交以口头协议为主,没有正规的合同,企业在结汇过程中大多为现金交易,加上长期的合作关系,付款并非笔笔结清,因此海关要求提交的单证,企业均无法提供,而企业为了便捷通关,宁愿接受海关的估价。目前海口关区的边贸商品估价水平平均略高于“价格风险参数”。去年以来海关通过“关税分析监控系统”,认定“边贸”企业进口的椰壳纤维、木薯淀粉的完税价格有明显偏低,采取措施追补税款近100万元(己扣押金末结案的还有1家)。企业对此有意见,要求海关应参考云南、广西边贸即时价格审定完税价格,以便企业根据获利空间决定销售价位,不能在己放行销售一、两年后再来强制企业补税。根据《海关法》规定,因企业原因造成少征税款的,三年期限内海关有权追缴(应对企业加强《海关法》及相关法规教育,促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3、海关查验。 “边贸”进口的商品大部分均为大宗裸装货物,而且基本都是资源性物资。海关查验以重点查验船舶运载的相关单证、航海记录和商品重量为主。对从八所报关转海口港卸货的椰子、椰壳纤维,坚持监卸、过地磅查验(椰子收购以个论价,每个重量约0.7至0.9公斤);无烟煤重量以“吃水尺”计算。混合植物油采取抽样送检。
4、原产地证明。海南“边贸”进口的商品基本上是资源性物资,且品种较单一,海关凭经营企业提供的越南商会(含各省分支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即可办理报关和申请减免税审批。但海关在对混合植物油、橡胶的“实际产地”和“产地证书”的认定上较困难,往往有疑异。
5、查获违规案件情况。1998年以来,查获“边贸”违规案件有17宗(八所口岸14宗;洋浦口岸3宗),案值312万元,罚没31.9万元,补税58万。在审理边贸“低报价格” 、“多进少报”案件时,海关均酌情按“违规”处理,没有一宗以走私立案查处。
6、通关便捷措施。(1)、允许边贸经营企业在八所或洋浦海关办理边贸进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后,转运至海口关区其他开放口岸卸货。(2)、对鲜活产品、易碎且不宜多次转换运输工具的边贸出口货物经审批同意即可异地装运,洋浦或八所海关接受报关并监管出口。(3)、对节假日进口的边贸货物,企业可提前向海关预约,海关将根据预约情况,安排人员,保证边贸进出口货物及时顺畅通关。
企业对通关便捷措施较为满意。
7、海关监管风险。
估价征税风险。 海关对边贸价格缺乏较全面的、即时动态的掌握,常常会在审定完税价格征税放行若干时间后才发现原审定价格仍偏低。据最新资料显示,近期通过专门调查发现,2001年至2003年以来海南与广西两地边贸货物低报价格较突出。例如:木薯淀粉实际价格为150-200美元/吨,申报价格为90-157美元/吨;椰壳纤维实际价格为130-150美元/吨,申报价格为50-80美元/吨。
原产地认定风险。橡胶、混合植物油、椰壳纤维、木薯淀粉的实际产地较难以认定,这类货物有可能来源于越南以外的第三国,但海关难以鉴别。企业一般仅能提供越南商会(含各省分支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海关查验风险。“多进少报”时有发生。例如: 2000年8月2日,东方市边境贸易发展公司申报进口椰子、椰壳纤维180.1吨(其中椰子80.1吨,椰壳纤维100吨),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400.2吨,少报220.1吨(其中椰子170.1吨,椰壳纤维50吨)。又如: 2001年1 月17日,儋州市边境贸易发展公司申报进口椰子760吨,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1561吨,少报801吨。
(五)“边贸”批文收费情况
原规定按“边贸”进出口货物总值的千分之一收批文费,现改为:混合植物油1元/吨;椰壳纤维、木薯淀粉(干)0.2元/吨;煤0.05元/吨;橡胶30元/吨;椰子全税后己不收费。
三、影响“边贸”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商品品种单一,市场消费有限。
1、海南“边贸”进口的货物多为大宗散装、裸装货物,进口的商品以省内生产需求量较大的资源性物资为主,主要有无烟煤、椰子、椰壳纤维、木薯淀粉等。
(1)无烟煤 年进口量约60吨(省内年需求量约100万吨,广西边贸进口转来海南约40万吨)。主要供应省内各水泥厂、砖瓦厂和制作蜂窝煤球。但各生产厂家都采用赊帐方式进货,用水泥、砖制品抵货款,造成“边贸”企业要组织力量推销水泥、砖制品才能收回无烟煤货款。资金运作因难。海南企业进口的无烟煤品质相对较差,“热卡”量较低,不能用于省内其他火力发电厂和“旋窑”式水泥厂。市场消费量有限。
(2)椰子 年进口量约10万吨。主要供应海口罐头厂制作椰子汁,占海口罐头厂使用椰子量的60%左右(其他40%使用岛内自产椰子)。但销售椰子的货款也要分期分批兑现。椰子进口量受罐头厂“椰子汁”销路制约(如用“东盟”政策进口,关税可优惠7%,但须提供越南商贸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椰壳纤维 年进口量约10万吨。主要供应省内外加工厂,市场需求量大,销路好。但由于椰壳纤维体积大、价值低,专船运输成本大,只能随椰子船一起搭船进口,严重制约其进口数量。
(4)木薯淀粉 年进口量约3万吨。主要供应省内几家淀粉厂和饲料厂。由于“边贸”进口的木薯淀粉多数含二氧化硫超标,不能做食品加工,也通不过进口卫生检验关。省外木薯淀粉有市场,但从海南转内地成本高于广西陆地边贸,缺乏竞争力。
(5)混合植物油 由于不能再享受半税优惠,今年下半年几乎没有进口。目前洋浦口岸进口的混合植物油均以“配额”指标或用东盟四国优惠税率15%的政策进口。省内制造酒精需求量较大的“甘蔗糖蜜”,国家新政策规定己不准进口。橡胶、复合胶省内外需求量都较大,且越南出口己取消配额,但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近期也没有进口(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广西“边贸”复合胶进口量较大)。对橡胶、复合胶、橡胶下脚料这类敏感商品的产地、归类和估价,都存在有风险。
2、出口商品极有限。海南开展“边贸”以来,主要出口的商品有: 1997年和1998年两次出口价值1390.2万美元的锡碇和蚕丝。1993年、1994年、1995年和1996年四年间共出口价值125.4万美元的冻(腌、干)水产品和2002年出口价值1.5万美元的机电产品。越南市场大量需求的轻工产品和日用品,如自行车、电视机、布匹、服装、中成药等,海南市场几乎没有生产。近几年来省“边贸”办曾多次组织海南产品到越南推销、组织海南企业家到越南考察,但收效甚微。主要是产品的价格上没有优势。以海南金鹿机械厂生产的农用胶轮拖拉机为例,性能好,很受欢迎,但以“边贸”出口到越南完税后,价格较高,无法接到订单(但走私分子采用“蚂蚁搬家”手段,从广西边贸陆地以运载边贸货物工具的方式,将“拖拉机”载上边贸货物直接开到越南一去不回)。
海南工业生产水平较低是造成“边贸”没有出口货源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运输船舶不规范,运输成本偏高。
根据署监[1996]805号文规定,承运边境贸易货物运输船舶必须是经我方批准的船舶和越南籍船舶,船舶吨位限定在5千吨级以下。我方运输船舶在经过地方交通部门批准报海关备案后方可从事对越边贸易运输业务。1996年经省交通部门审批同意,并经我关备案认可的可从事边贸运输业务的原有20多艘船只,但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几乎从未承运过对越边贸货物。省内这些年来的边贸货物均系由越方船舶和省外船舶甚至是其他外国籍船舶承运,且承运边贸货物的越方船舶,大多存在船体破旧、吨位较小、适航状况差、船舶证书不齐全等问题。这种超规定范围的租用外省船舶、其他外国籍船舶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越南船舶承运海南边贸货物的做法,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相悖,增加了海关监管难度和执法风险,也加大了海事部门和边防部门的贸安全管理难度。但是,“边贸”船舶运输的实际情况也十分不尽人意。以载运无烟煤船舶为例:手续齐全、船体较好的船舶一般吨位超出5000吨,其收费要按实际吨位和双程收费,“边贸”企业无法承受, “边贸”企业只好直接在越南口岸(或省外)租赁那些船体破旧、吨位适宜(5000吨左右)、船舶证书齐全(或不齐全)、收费较低的船舶。又如椰子,每船进口约40万个(约300至400吨),加上搭船进口的椰壳纤维仅1000吨左右,“边贸”企业只能在越南口岸就地租赁那些船体破旧、吨位适宜、证件齐全(或不齐全)、收费较低的船舶在湄公河顺流收购完椰子就直接开回海南。考虑到海南目前边贸船舶的实际情况,海关给予妥善处理解决。
(三)经营企业缺乏资金实力。
全省具备“边贸”经营权的企业仅有四家,由于本身没有经济实力,只能从事代理经营,收取代理费,因而不可能有能力组织货源开展边贸进出口。其委托代理“边贸”业务的公司和个体老板,虽然多少有点经济实力,但“赊账”经营的方式,造成资金回笼困难,经营风险丛生,企业不敢做大。近期“边贸”公司代理收费标准调整为:一船40万个椰子(含搭船进口的椰壳纤维约1000吨)收代理费2000元(最高收费时为3600无);一船5000吨的无烟煤收代理费4000元(最高收费时为6000元)。“边贸”经营权的垄断,造成边贸市场缺乏公平、公正的竞争。四家“边贸”公司中有国营性质、有集体性质,也有实为个体承包性质。所收代理费几乎全部用于维持公司开支。应教育边贸企业不能只顾收代理费,还要承担进出口环节的法律风险。
年初省政府主管部门拟将“边贸”经营权全面放开,凡在东方市、洋浦、儋州地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均可自营边贸业务,但报商务部不同意。
(四)进口环节收费偏高。
以进口一船40万个椰子(含搭船椰壳纤维等物资约1000吨)为例,口岸环节各种收费共约10700元(含消毒费)。进口一船5000吨左右的无烟煤,口岸环节各种收费共的6800元。进口100吨矿沙,广西检验费仅收200元,海南检验费要收600元。在上述口岸环节收费中含有外代公司代收联检人员的误餐费800元(平时按每人50元收,节假日按每人100元计收)。据向八所关、洋浦关有关人员了解,海关参加联检人员一般都拒收“误餐费”。
(五)广西“边贸”低价优质无烟煤冲击海南市场。
海南市场年消耗无烟煤量约100万吨。从广西“边贸”进口转来海南市场的无烟煤约有40万吨,且在销售价格上和煤炭的质量上都比海南“边贸”进口的无烟煤有优势。其主要原因是,广西边贸企业能从越南直接拿到无烟煤出口批文,并直接与越南矿山签订合同,而海南边贸企业只能从中间商手中才能拿到批文,又要通过中间商与越南煤炭公司签订合同,造成在进口成本上己明显高于广西企业。其他原因还有:广西企业在越南有相对固定的矿主供货,因而在价格的成交、煤炭质量的挑选、供货的期限等方面都比海南企业有较大的优势;在进口船舶载重量的估算方面,广西也较为海南宽松。海南市场无烟煤紧销时,海南企业进不到货,但广西企业可源源不断将无烟煤运进海南市场。今年上半年某企业从洋浦口岸进口2万吨无烟煤,由于品质较差,至今还有部分积压在码头。
(六)受国家减免税政策调整影响。
今年总署 第7 号公告下发后,原边贸进口可享受半税优惠的椰子、混合植物油等不能再享受半税优惠,对“边贸”的进口量和税收影响较大。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边贸”政策与“东盟”政策的研究力度
海南“边贸”政策来之不易。虽然“边贸”政策因国家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受到较大的影响,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东盟”政策)的出台,其关税优惠政策正在逐渐弱化,但从目前海南的情况来看,“边贸”政策仍有继续“用好、用活、用足”的空间。同时“东盟”政策的出台也是海南扩大对东南亚地区经贸活动非常好的契机。中国与东盟各国将于2005年开始全面降关税,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将于2010年降到零,其中约600项“早期收获”农产品的关税将于2006年降到零。另是,海南与越南及其他东盟国家农业发展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决定了双方的贸易和合作存在有很大的空间。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边贸”政策和“东盟”政策的研究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用好“边贸”政策和“东盟”政策,以进一步扩大海南的外经贸活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二)争取审批“边贸”经营权
2002年,国家放宽边贸经营权的审核权限,广西、云南商贸厅(除海南省外)可自行审批边境贸易经营企业后,上述地区的边贸经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进出口贸易额成倍增长。以广西为例,2003年广西与越南进出口额为6.6亿美元,其中出口额4.4亿多美元,比上年增长29.2%,进口额为2.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4%。可海南省边境贸易企业仍然要报国家商务部核准,从而限制了我省边境贸易企业数量的增加。因此,为了促进我省的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的快速发展,建议海南省人民政府积极向商务部申请行使广西、云南同样的审批权,逐步放开边贸经营权,实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共同活跃海南对越边境贸易。
(三)在越南边贸口岸设立商贸联络机构
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成启动,海南省政府应与越南有关方面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起协调合作机制,每年轮流在海南、越南举行商贸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琼越双方贸易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双方合作的新领域,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营造浓厚的友好气氛,共同推动双边经济的发展。为方便联系沟通和协调合作,尤其是为帮助企业解决利用“东盟”政策办理原产地证书困难的制约问题,省政府可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在越南“边贸”口岸槟知省会设立商贸联络机构,该机构名称可叫“海南省xx公司驻越南商贸联络处”,经济上自负盈亏,受“边贸”主管部门指导工作。该机构的工作任务可拟定:1、负责承办省政府与越南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事宜和安排协调经贸洽谈活动。2、为边贸(东盟)进出口企业有偿提供进出口商品信息。3、为边贸(东盟)进出口企业有偿办理商品产地证书。4、为边贸(东盟)企业有偿办理越南商品(如无烟煤)出口批文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四)争取海南边贸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可享受退税政策
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在云南省试行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我省边境贸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派员到云南学习、取经,争取海南边贸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也享受到出口退税政策,以促进海南“边贸”的出口。
(五)建立信息通报工作机制
商贸厅、海关、外汇管理、国税、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工作机制,边贸主管部门要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进出口形势分析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向企业通报越南市场动态、商品出口动态,积极宣讲边贸优惠政策、口岸监管规定和便捷服务措施,鼓励企业用好边贸(东盟)政策,提高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积极性,进口岛内紧缺的资源性物资和其他物资,增加国家税费收入,同时扩大出口本省适销对路的产品,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
(六)调整“边贸”估价归属办法
边境小额贸易有别于一般贸易,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因此对其估价工作不能按照一般贸易的估价方法,应按照“审定完税价格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列举的几种方法虽然没有边境小额贸易,但“等其他方式进口货物”应包括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这样,对边贸估价工作就可简化了许多,省去许多环节。因此,建议职能继续向总署请示要求明确“边贸”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将“边贸”估价归属到第二十条列举的几种方式中。
(七)运用“边境价格协调监控机制”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针对近年来海南和广西边贸有关商品低报价较突出和边贸真实价格来源狭窄滞后等情况,要重视运用“边境价格协调监控机制”(去年我关己加入“边境价格协调监控机制”,成员有海口、南宁、昆明等9个海关),通过主动收集即时动态价格资料、发布监控信息、编发动态简报、信息平台交流等措施,切实提高边贸价格管理水平,打击低报、瞒报行为。
(八)简化“边贸”报关手续
目前海南“边贸”进口的椰子、椰、木薯干、木著淀粉、无烟煤等几种主要商品均不属许可证管理和登记证管理的商品,“边贸”报关时还继续要求企业提供省“边贸”办批文并没有实质性的管理意义,反而还要增加企业的“边贸”成本。建议边贸报关时对上述商品免提供“边贸办”批文改凭合同报关和凭“边贸”经营权审批减免税。
参考资料:
1、八所海关关志“边贸”资料
2、《海口海关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期(2002、4、19)
3、《海口海关关于边境小额贸易有关情况的报告》(2004、5、25)
4、《海口海关关于规范海南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管理的函》(2002、8、12)
5、洋浦海关有关“边贸”资料
●责任编校 高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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