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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风险参数管理简介

作者 :莫言败      文章分类 :微言      订阅:RSS 2.0            

海关价格风险参数管理是通过分析进口重点商品对海关估价可能构成的风险因素及程度,应用数理方法,以参数管理的形式突出估价的重点。海关实行价格管理经历了16个春秋,是海关在估价领域中不断摸索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审价方式。价格风险参数管理是由最低限价管理、三级价格管理、参考价格管理逐渐演变而来。

一、    最低限价管理

(一)背景

中国改革开放后,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增长。由于我国进口关税总体水平过高,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得不同地区、企业间的政策不平衡,税负不平等和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同时法制不完善,不法商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往往低报价格以偷逃税款。特别是从港、澳地区进口的货物,由于境内与港澳地区的经济联系非常密切,加上从香港市场上进口的货物相当一部分是属于转手买卖,投机性更强,因此成交价格的可靠性很差。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和关税政策的贯彻,保护正当经营、依法纳税者的利益,打击瞒报价格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海关于1988年6月出台了最低限价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关于从港澳地区进口的若干货物的完税价格实行最低限价的通知》[(88)署税字第615号],并实行机密密级管理。

(二)制定原则

最低限价的制定采用一段时期内同一商品的各种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数,再下浮10-15%的原则。

(三)权限

对于实行最低限价管理的品种,如进口同一品种货物申报的到岸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一律按最低限价征税;如申报的到岸价格高于最低限价的,仍按申报价格征税。

(四)调整部门和时限

实行最低限价管理的品种和价格由总署关税司负责,每季度调整一次,季内价格变动大的及时调整。

(五)商品品种

实行最低限价管理的商品品种属于进口量大,品种规格比较简单的共20个商品,38条数据记录。

(六)其他参考资料的使用

广州海关价格处(海关总署广州商品价格信息办公室前身)负责收集整理各关报送或调查获取的价格资料后,以《进口商品价格参考资料》的载体形式编印成册,供各直属海关审价参考。在使用该类资料时,如不超过6个月,可直接采用;或根据进口商品的具体情况下浮10-15%后采用;如下浮超过10-15%,要与广州海关价格处商议后再使用。

1991年10月对下浮幅度作了调整(署税[1991]1475号),可下浮5-10%采用,超过10%,应与广州海关价格处协商后再采用,并每月向广州海关价格处报备。

二、三级价格管理

(一)背景

199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2条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为了使海关审价工作符合国际规范和准则,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货物审价中对部分商品实行的最低限价。

为了加强审价工作,由各直属海关按照《审价工作制度》,搜集价格资料,并于每月15日和29日两次报送海关总署广州价格信息中心(简称广州价格中心,原广州海关价格处,海关总署广州商品价格信息办公室前身),由广州价格中心定期编发《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原编发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参考资料》改为每季度汇总编发。除了总署委托价格中心编发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外,还有各片海关按本区的有关规定编制的《片区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又称《协调价格信息》和各直属海关根据本关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编发的《关区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

《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是全国性的价格信息,包括全国进出口的主要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属于一级价格信息;《片区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在片区内执行,其他片的海关可参照使用,属于二级价格信息;《关区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是本关区的信息,属于三级价格信息。取消最低限价管理,总署下发《关于价格资料使用和价格信息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署税[1992]1561号),从1993年1月1日始实行三级价格信息管理的审价模式。

(二)采用原则

三级价格信息按级采用,即第一级价格优于第二级,第二级价格优于第三级。第二级、第三级价格中与第一级价格不同的,以第一级价格为准,各关不得在有第一级或第二级价格时不予采用或先使用本关区的价格信息或资料。

采用价格信息的日期一般不得超过被估货物进口日期90天。如采用超过被估货物进口日期90天的价格信息,须经该价格信息的编发机关同意。

(三)权限

1.计算机联网前

(1)一级价格信息

如申报价格低于《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的,应直接按一级价格信息确定完税价格;直属海关关长可酌情审批按一级价格信息下浮5%,但每案按报价征税税款与按估价征税税款之差额不超过10万元。不按一级价格信息估价而下浮超过5%的,应报广州价格中心审核并经总署关税司批准。全国海关关税工作会议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审价工作,统一全国对重点敏感商品的估价,下发了《关于修改一级价格信息使用规定的通知》(署税[1993]1305号),从1993年10月15日始,属于一级价格信息的商品,凡申报价格低于一级价格信息的,一律按一级价格信息确定完税价格。 特殊情况需下浮估价的,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

(2)二级价格信息

片区各海关执行时原则上不得下浮使用,如确因实际情况需下浮的,各关可掌握在5%以内。超过的,须与广州价格中心协调后方可执行。

2.计算机联网后

1994年1月1日全国海关价格资料实现计算机联网,为海关审价提供了技术平台,为向《GATT估价协议》过渡创造有利条件。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计算机联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4]50号),明确联网后价格资料仍为三级,一级价格(即最低限价)、二级价格(即重点商品指导价)和三级价格(即参考价)。

(1)一级价格

对注明为一级价格的最低限价资料,各关不得下浮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下浮的,须报关税司审批。

(2)二级价格

对注明为二级价格的重点商品指导价格资料,供各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完税价格办法》第7条规定时采用。确因个别实际情况需要下浮采用时,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应大于5%。超过5%的须事先通知广州价格中心(易货商品与哈尔滨海关协商),并协商取得价格水平一致意见。如发生重大争议,可报关税司协调。各关使用重点商品指导价时,应确认被估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完税价格办法》第9条规定。

(3)三级价格

对注明为三级价格的参考价格资料,仅供各关审定被估货物价格是否合理时参考。如发现被估货物价格有伪瞒报嫌疑,可向广州价格中心进一步询价。

1995年8月,为了进一步发挥价格资料的效用,相对统一海关估价尺度,严厉打击价格瞒骗,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第三级价格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署税[1995]617号)。从1995年9月1日始经价格中心筛选后的第三级价格作为一般商品指导价格资料使用。在确定第三级价格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各直属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三级价格水平掌握在10%的幅度内下浮使用。直属海关对分关的下浮幅度可做适当的规定。下浮幅度超过20%的,由片区负责海关报价格中心核定。特殊情况由广州价格中心报总署关税司核准。并规定对一、二、三级价格范围以外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不得自行确定完税价格,应由各总关提出估价意见报片区负责海关核准,并由片区负责海关及时报广州价格中心备案。

(四) 调整部门和时限

实行一级价格信息管理的品种和价格由总署关税司委托价格中心负责,每月调整一次,月内价格变动大的及时调整。实行二级价格信息(协调价格信息)管理的商品,由片区内各海关共同跟踪,片区内海关按月对本口岸常见的重点敏感商品、内外差价较大的商品、报价较混乱的商品以及口岸需协调统一的商品的价格资料进行调查、搜集和分析整理,提交到片区价格例会讨论,并每季召开片价格例会研究制定,由广州价格中心负责汇总发布。

三、参考价格管理

(一)背景

为了使中国海关估价制度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制定了《关于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署税[1996]219号),并于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取消原三级价格中的“最低限价”和“重点商品指导价”的称谓,统称海关参考价格。

(二)定位

参考价格供全国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主要来源是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获得的同期或大约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当某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时,参考价格可作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采用原则

参考价格的采用避免机械照搬,应按顺序运用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价格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价格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合理方法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

(四)权限

1.通关作业改革前

参考价格分为一级参考价格、二级参考价格、三级参考价格和其他参考价格。

(1)一级参考价格

一级参考价格由总署关税司管理。各关不得自行下浮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下浮使用的,须报总署关税司审批。

(2)二级参考价格

二级参考价格由广州价格中心管理。各关原则上不得下浮使用,确因实际情况需要下浮使用时,须经直属海关批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5%。下浮超过5%的,须报价格中心核定,并由广州价格中心向总署关税司备案。

(3)三级参考价格

三级参考价格由华南、华东、华北价格片区负责海关管理。各关可直接采用。确因实际情况需要下浮使用时,各直属海关可掌握10%幅度之内。超过10%的 ,由直属海关报所在片区负责海关核定。片区负责海关对下浮幅度超过20%的估价,应报广州价格中心备案。

1998年根据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和上海关税工作座谈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和税收征管的精神,于1998年8月15日,将第三级参考价格的下浮幅度由10%改为5%(税价[1998]295号)。

(4)其他参考价格

其他参考价格供各关审定进口货物价格时参考,特殊情况报片区负责海关。

为了加大打击价格瞒骗力度,加强对三级参考价格以外商品的审价,从1997年12月1日起由直属海关根据本口岸进口情况,确定5种(以8位税号为准)以上三级参考价格以外商品作为关区重点审价商品(署税[1997]766号)。1998年7月10日起将品种从5种扩大到10种(署税传[1998]44号)。

各直属海关对本关区重点审价商品参考价格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下浮,对下浮价格超过5%的,需报片区负责海关审价办备案。

2.通关作业改革后

1999年新的通关作业模式下,为了适应当前海关审价工作发展的需要,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参考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税[1999]287号),明确了三级参考价格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货物。并将参考价格分为一级参考价格、二级参考价格、三级参考价格、关区参考价格和其他参考价格。

(1)一级参考价格

一级参考价格按品种管理,即实际进口货物的品名和税号与参考价格表中内容一致,而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品质等价格因素有差异的,各海关也应按《规定》报批。

一级参考价格由总署关税司管理。各关不得自行下浮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下浮使用的,须报总署关税司审批。

(2)二级参考价格

二级参考价格表中未列明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品质等价格因素的商品按品种管理。表中具体列明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品质等价格因素的品种,如实际进口货物相关的价格因素与表中具体列明的相同品种的价格因素有明显差异时,由直属海关审价职能部门根据进口实际依法确定完税价格,同时必须填制《海关估价审批单》报广州价格中心备案,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署关税司请示。

二级参考价格由广州价格中心管理。各关原则上不得下浮使用,确因实际情况需要下浮使用时,须经直属海关批准,下浮幅度超过5%,须报广州价格中心核定。

(3)三级参考价格

三级参考价格表中未列明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品质等价格因素的商品按品种管理。表中具体列明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品质等价格因素的品种,如实际进口货物相关的价格因素与表中具体列明的相同品种的价格因素有明显差异时,由直属海关审价职能部门根据进口实际依法确定完税价格,同时必须填制《海关估价审批单》报广州价格中心备案,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署关税司请示。

三级参考价格由华南、华东、华北价格片区负责海关管理。确因实际情况需要下浮使用时,须经直属海关批准,下浮幅度超10%的 ,须报所在片区负责海关核定。

(4)关区参考价格

关区参考价格是在三级参考价格管理的商品以外,选择5种(8位税号)以上关区重点审价商品所制定的。

由直属海关管理,对下浮价格超过10%的,需报片区负责海关审价办备案。

(5)其他参考价格

其他参考价格供各关审定进口货物价格时参考,遇特殊情况应与片区负责海关、广州价格中心联系协商。

(五)调整部门和时限

各直属海关动态跟踪和分析参考价格,每旬向广州价格中心传送价格资料。其中上海、天津、广州、哈尔滨、九龙(后改名深圳)、黄埔、大连、北京、南京、青岛、拱北、乌鲁木齐和宁波海关除每旬向广州价格中心传送价格资料外,还要按照商品分工,重点收集跟踪从本口岸进口的海关一、二、三级参考价格信息,于每月15日前书面报送广州价格中心,特殊情况随时报送。

除原产于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口货物的参考价格,由哈尔滨海关会同乌鲁木齐海关及有关海关汇总、筛选和调整外,参考价格由价格中心汇总、筛选、调整,经总署关税司审价办公室核准后,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形式下发全国海关。一般每月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调整。商品范围根据进口商品结构的变化和海关审价实际,适时调整。

(六)密级管理

1994年,海关总署会同国家保密局修订的《海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署办[1994]776号)中,将海关一级参考价格资料、海关内部掌握的二、三级价格资料、进出口货物内部审价标准确定为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随着通关作业的改革,仍将参考价格作为国家秘密,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限制海关自身的监管活动,为此取消三级参考价格的密级管理,将三级参考价格的密级管理调整为海关内部管理资料(署办[1998]394号)。 

(七)商品品种

1.第1次商品目录

1996年5月1日起属于参考价格管理范围的商品共94种,包括:一级参考价格商品有21种;二级参考价格商品有30种;三级参考价格商品有43种。

2.第2次商品目录

1997年,根据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关于“保证对国家重点和大宗进口商品的有效审价”的精神,1997年5月15日,调整参考价格管理范围,将品种扩大调整为120种(署税[1997]353号),包括:一级参考价格商品有22种;二级参考价格商品有52种;三级参考价格商品有46种。

3.第3次商品目录

1998年7月1日,在原120种商品的基础上第3次调整商品目录(署税[1998]275号),包括:一级参考价格商品有25种;二级参考价格商品有42种;三级参考价格商品有53种。

4.第4次商品目录

1999年5月1日起,对参考价格作了第4次调整,共86种商品(署税[1999]287号),包括:一级参考价格商品有13种;二级参考价格商品有30种;三级参考价格商品有43种。

四、价格风险参数

(一)背景

为了适应实施《WTO估价协定》和通关作业改革的需要,加快关税职能管理实现方式的转变,减少参考价格管理对通关效率的影响,提高估价管理工作效率,自2001年6月15日起采用价格风险管理办法取代参考价格管理办法(署监函[2001]109),此时仍称海关参考价格,是价格风险参数的雏型。

《海关估价操作规程(暂行)》于2002年1月实施后,《海关参考价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废止。《海关估价操作规程(暂行)》(署税发[2001]478号)第24条明确全国海关设立两级价格风险管理商品及相应的价格风险参数。

(二)权限

参考价格不再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管理办法。对参考价格管理的商品,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不能简单按参考价格估价征税。如进口申报价格低于参考价格,审单中心经审核认为可以接受或拟按低于参考价格的其他相同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的,原则上应报审价部门(总署价格信息处或关税职能部门)核定,不再上报审批。但如果核定的进口汽车的价格低于参考价格的幅度达到或超过5%,其他参考价格管理商品的价格低于参考价格的幅度达到或超过10%,审价部门在做出核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海关估价备核单》报送分管该项商品的价格信息办或价格信息处备核。进口汽车的备核仍报总署关税征管司价格处。

《海关估价操作规程(暂行)》实施后,第10条第1款规定:“通关现场遇到列入海关价格风险管理范围的进口货物,其申报价格低于海关设定的价格风险参数10%且难以认定要交关各职能部门进行价格专业认定。”第19条规定:“对列入海关一级价格风险管理的进口货物,如审单部门或关税职能部门认定的价格低于其价格风险参数20%的,应在根据所认定的价格作出估价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海关估价备核单》连有关单证报送分管该项商品的总署价格信息办或价格信息处备核。对列入海关二级价格风险管理的进口货物,如审单部门或关税职能部门认定的价格低于其价格风险参数20%的,应在根据所认定的价格作出估价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海关估价备核单》并连同有关单证报送关税职能部门备核。”

(三)调整部门及时限

总署关税征管司及由其授权的各价格信息办(处)负责一级价格风险管理商品及其参数的设置和维护,各价格信息办(处)按照商品分工负责具体商品品种及其参数值的制订和调整。广州价格信息办负责对全部数据的汇总和综合平衡,并向全国海关发布;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二级风险管理商品及其参数的设置和维护,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制订、调整并按不同商品报经分管该商品的总署价格信息办(处)平衡后予以发布。

两级价格风险参数原则上应每月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对需及时调整的,一级风险参数由各价格信息办(处)径行调整并报广州价格信息办备案;二级风险参数由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径行调整并按商品分管范围向有关价格信息办(处)报备,有关价格信息办(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通报全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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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管理, 风险

文章于 2010年 九月 17日,星期五 ,下午 6: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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