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瞒骗的防止及相关问题
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海关估价作为征税的一项技术手段,如运用适当,能够使海关对货物实施有效的实质性的监管,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特别是在防止税收流失方面可以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据统计,94年全国海关通过估价,防止税收流失18亿元。当然,如果运用失当,比如说采用武断的虚构的价格,那么,它也可能成为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众说周知,如今的国际贸易中,价格瞒骗的比重较大,特别是那些关税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发展中国家,情况尤为严重。海关估价在这种氛围下,到底应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打击商业瞒骗,确保国家税收,这将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较严重的课题。本文试从这一角度论述价格瞒骗及其相关问题。
一、价格瞒骗定义及起因
所谓价格瞒骗是指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时的一种主观故意的欺骗行为。价格瞒骗不仅只表现为低报价格,在有的国家(地区)也可以表现为高报价格。严格来讲,价格瞒骗属于一种走私行为。随着世界范围从价征税方式的普及,它也越来越常见了。
不法商人出于追逐商业利润的需要,变本加厉地低报价格。而对于海关关员来说,他们不可能熟悉具体货物的价格,而商品的价格更难以由外观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对此无能无力,这也是价格瞒骗日渐成风的原因。
二、价格瞒骗的形式
价格瞒骗的形式可谓多种多样,不一而足,主要列举如下几种:
(一)低开商业发票或同时制作其他与成交价格相关的虚假的单证(比如虚假的付款证明)
低开商业发票又可分为直接低开发票和母子企业间直接低开发票(亦即有特殊经济关系的成交价格)。这一点,在现阶段来讲,海关是较难控制的,因为现在大部分进口商皆是“理所当然”地自己开具发票。如何开,开多少,完全由进口商自己决定,除非海关一概不接受进口商所开具的发展,一律要求。出口商出具原始成交发票。这其实是国际贸易中的正规必备的手续,只是国内部分进口商的做法以及海关相应的监控不力造成这种现象。
开具低于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发票,它的危害性尤其大,若海关未能正确估价,国家税收的流失便在所难免了。
(二)制作虚假的佐证
主要体现在高报买方佣金、广告费、出口包装费等应扣除的费用上,其目的相当简单,无非是籍以能够从完税价格中多扣除相关费用,达到少纳进口税收的目的而已。
(三)不申报有关费用
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规定,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有些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而有些费用则可以不计人完税价格。这些规定本身为进口商进行价格瞒骗提供了非法避税的机会。按规定,运保费、包装费和销售佣金应计入应付或应付价格中。买方应付的软件费、专利商标和版权费也应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中,而价格瞒骗恰恰就隐瞒尤其是隐瞒了后面的几项费用。对于海关而言,似乎审查软件费有无计入完税价格并不十分困难,但问题在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许可协议通常无具体的规定,有的协议要么未提供,要么协议连货物名称都没有,因而很难确定哪些货物需支付软件费,实际成交价格也就很难确定了。
(四)伪报货名藉以降低完税价格
这也是价格瞒骗的常见手法之一。进口商利用海关归类上的困难作文章。因为海关归类在相当程度上是纸上谈兵,只见其名不见其货,根据进口商巾报(很多时候是伪报)的品名归类并不一定准确,而验货环节要么未进行实质性验货(原因很多,如免验、验货关员责任心不强等),要么验货关员并一不定懂归类及必要的商品知识,这样势必会造成进口商将高值货物申报为低值货物的不法行为得逞。
(五)进口商在进出境商务活动中使用两套发票
两套发票中,其中一套列明实际成交价格,用以国际信用结算,另一套则是作了手脚的发票,它是由出口商开具给进口商的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发票,用以应付海关估价。此类情形,海关亦较难在进出口环节上发现。
其他的价格瞒骗形式,诸如分割发票,对进口货物的发票故意向海关提供不完整甚或错误的说明,瞒报应税的费用等皆构成价格瞒骗,在此不再一一列出。
三、价格瞒骗的危害
进口商的价格瞒骗一旦得逞,它便直接或间接地给进口国带来诸多危害性。
首先,价格瞒骗使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指关税、增值税)受损。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均是从价计征的(从价税较之从量税的优点,在此不赘述),也即是意味着价格的低报将直接导致应征税款的减少,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这一点对税率相对偏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突出。很明显,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税率偏高,必然会加倍刺激或引诱进口商偷逃税款,而采用瞒骗手段低报价格便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最常见手法之一。
其次,它逃避了金融和贸易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使公平竞争不复存在。通过价格瞒骗,进口商还可以达到逃避进出境外汇管制的目的,扰乱外汇管制秩序。对于有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通过价格瞒骗,进口商还可以达到逃避进出境配额管制的目的。比如,当某一项商品的进口配额已满时,进口商在下一次进口时将同样的该项商品伪报成其他类似的商品(比如我国的服装类配额)并高报或低报价格,使其与伪报的货物的价格大致相符,令海关不致产生怀疑。通过价格瞒骗,进口商还可以达到逃避反倾销措施管制的目的。具体是通过高报进口货物的价格来实现的(目前,国外很多商品已对我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倾销,较为显著的是胶卷)。我国有关部门已从1995年起开始着手反倾销和反贴补法的起草工作,在不久的将来即可颁布实施,相信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此类价格瞒骗起到遏制和震慑作用。
值得说明的是,逃避金融和贸易管制的价格瞒骗与普通的瞒骗不大一样,他们为达到目的,多半是通过伪报品名,串换规格并令人费解地抬高价格等形式,这样,便很易使其不法行为得逞。
国际上的价格瞒骗还可能为非法“洗钱”提供掩护。不法分子利用价格瞒骗,使得从毒品走私或其他商业瞒骗等非法活动中牟取的资金能够顺利地汇转流通。
从长远来看,价格瞒骗会冲击国内的民族工业,使本该受到保护的幼稚工业得不到正常的健康的发展,最终会造成这些工业的受损。
四、反价格瞒骗的难处
面对价格瞒骗的诸多危害,海关及相关部门必须挺身而出,坚决打击价格瞒骗。
如前所述,对于关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价格瞒骗的现象是较严重的。这此国家税率相对偏高,关税的财政性质突出,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之方面的情况则要好得多,欧美地区海关对进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的接受率高达95%。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反价格瞒骗工作要双发达国家困难得多,也比实际想象的艰难得多。因为反价格瞒骗,一方面受到《新估价法规则》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到本国人力、物力一、技术、情报手段上的制约,尤其是后方面的制约,使得工作难以开展,难以继续进行。
在相当程度上,海关对价格瞒骗表现出无能为力,或者用另一种讲法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海关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获得全部事实,因此他们不得不接受那些并不反映实际成交价格的发票价格,除非海关使用武断的虚构的价格,而这又是《新估价法规》所不允许的。当进口商一旦发现海关不得不接受那些并不反映成交价格的发票价格后,便会更大胆地提交类似的这种发票。海关要想查证进口商的价格是否为真实的价格,首先碰到的是进口商的不合作,而单凭海关自身的人力手段去查可以说是鞭长莫及,这正是反价格瞒骗的难处。
《新估价法规》(the new code)与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PV)相比,对价格瞒骗案件的举证责任已从进口商转嫁到了海关身上(参见《新估价法规》第一条),而对于具体的海关关员而言,最主要的困难是证明进口商的价格有瞒报成分并最终取得证据,其艰巨性是显而已见的。海关关员如果对相关货物的市场动态没有充分的了解,不具备一定的成本会计、财务会计、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价格构成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要在进口商提交的是否为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发票及相关单证上发现蛛丝马迹并查到证据,恐怕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五、反价格瞒骗的有效措施
虽然国际贸易的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为实施重点合理有效的监管本身的复杂度也在增加,但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合法诚实进口商人的利益,促进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和贸易效率的提高。海关在依法行使监管权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反对各种形式的价格瞒骗,而且,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海关制度的过程中,打击价格瞒骗无疑愈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种反价格瞒骗的办法。
(一)加强立法及实质性执法
勿庸赘言,目前我国反价格瞒骗的法律手段还跟不上,而反价格瞒骗,必须要有一套明确、完整、系统的估价法律及其他海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为此对外展开一系列的宣传解释,同时强化海关人员的执法培训,以确保对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统一实施。事实证明,没有法律不行,有了法律,而没有实质性贯彻执行,以致法律成为虚设附庸,同样也是不行的。
只有加强立法及实质性执法,才能够树立起海关反价格瞒骗的严肃性,才能够起到对不法进口商的震慑作用。
(二)加强技术培训
进口商价格瞒骗的手法是复杂多变、层次不穷的。要对付价格瞒骗,海关必须相应建立起一整套系统完善的培训机制,加强对关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关员能初步具备相关的商品、国贸、金融、市场营销甚至心理、犯罪学方面的知识。对关员的技术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此,必须要建立起相对固定的组织机构,配备高质素的培训人员。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关员的业务技能,才能有效遏制不法进口商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事后审计复核
当今国际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量不断增加,这给海关现有人力资源、技术装备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加速验放,海关再也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再象以往那样细查细验了。因此,缓解口岸的现场压力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也就相应地要求海关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监管,而适当放宽现场的监控力度,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事后审计复核上。
事后审计,是一种选择性监管方法。它是通过深入进出口收货人或发货人公司所在地,有重点有目的地核查他们的帐册、财务报告、业务函电、合同、单据、文件等有关资料。通过事后审计,海关可以确定当事人和有关公司的业务来往及其帐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从而可以发现当事人过往的申报是否有价格瞒骗的成分。
(四)加强国际海关合作,加大信息情报收集力度
每一项进出境活动都不是孤立的、单向的、它是双向或者说是多向的。因为,对于一国来讲是进口货物,对另一国来讲则必是出口了。故此,若通过与其他外国海关签订互相协定,相互交流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和提供其他协助,对反价格瞒骗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五)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打击价格瞒骗,还可以通过加强银行、商检、运输、保险等部门的合作来加以实现,尤其是加强与银行和商检部门的合作更为重要,因为它们涉及到实际汇款和商品品质的问题,具体的合作形式可以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MOU)来实现。
(六)进一步充实价格数据资料库,逐步建立和推行计算机审价制度
准确、大量、及时地收集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资料,充实完善现有的电脑价格数据资料库,并开发出计算机自动对应税商品审价的软件,使得报关单录入并通过审单查验等子系统后,计算机能够根据库里商品的价格资料自动对符合海关审价要求的报关单进行审价。所谓符合海关审价要求,指的是商品品名、规格型号等申报清楚。这样在审价员输入必要的原始数据(如报关单编号)后,便由计算机对报关单的大多数内容(如价格构成、价格定义、成交方式、原产国别、规格型号等)的可接受性进行识别。满足这些要求后,计算机再根据具体的商品审核其价格,对于库里有价的,则按照库里的价计征税费(当然,报价高于库里价格的按报价计征),对库里没价的以及满足不了计算机自动审价的,再由人工进行审价。
建立起计算机自动审价制度,可以大大地提高通关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人为的审价错误,对海关的廉政建设也极为有利。建立起计算机自动审价制度,同时也符合现代海关制度要求。
(七)加强货物的实质性查验
在加速货物通关的前提下,海关另一方面必须还得肩负起他的监管职责,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开箱货物的实质性查验。当然,征税验货更是不可或缺。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是加弧计算机派单抽查(计算机派单也可和人工派单相结合),增加验货的随机性和不定性。
通过货物的实质性查验,切实堵塞住进口商伪报品名、规格、型一号藉以逃避海关监管的企图。这样,进口商的价格瞒骗也就随之不存在了。
(八)进一步优化关税结构,降低关税水平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的关税水平为适应外贸形势的发展,曾数次大幅度调低,今年四月一日,更是将关税水平调至了23%的接近发展中国家现状的程度。然而,关税水平还是显得过高,离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亦尚远,而关税水平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便成为激发价格瞒骗的因素。因为,在税率达高的情况下,除了诱发走私企图外,进口商另一方面必然会从价格数量上作文章,再加之,我国目前有减免税政策又相对过多过滥,关税结构又不尽合理(从有关商品的关税水平较低可以看得出)。为了暂时的税收,国家基本上是形成了一种窄税基高税率的税率机制,这种关税结构,这种税率机制使得关税的杠杆调节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只有尽早制订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税政策(包括减免税政策),合理调整关税结构(包括关税升级结构),建立起一种宽税基低税率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关税运行机制,关税的杠杆作用才能够真正发挥出来,才能够真正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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