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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评论：快件分类及管理的探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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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xu-xue-shan</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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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xu-xue-shan</dc:creator>
		<pubDate>Thu, 25 Nov 2010 08:23: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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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万国邮政联盟(UPU)和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有关于“快件”类似的分类和定义。
    万国邮政联盟在1998年创立了国际邮政速递服务（International Postal Express Mail Service,简称EMS），是万国邮政联盟的成员国邮政营运方提供的，一种适用于文件（Documents）和商品（Merchandise）的国际邮政速递服务。是成员国之间协议性质的服务。万国邮政联盟的创立的宗旨是邮政普遍服务，而速递服务从来没有纳入宗旨章目。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列表中，在“通信服务分类”项下划分了邮政服务和速递服务等。邮政服务被定义为由国家邮政当局提供服务；速递服务被定义为除国家邮政当局提供的服务以外，由非邮政速递公司提供的服务。由此产生“非邮政”概念，它是相对于邮政而言。
    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和万国邮联这两个组织与邮政有密切联系，而且多国政府都是这两个组织的成员。万国邮政联盟在2004年10月5日制订《邮政支付业务协定》，各成员国的邮政机构可以与非邮政机构进行交换业务的费用支付。是一种鼓励在通信服务领域广泛合作、公平竞争的协定。2005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已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独立开展国际速递业务。在国际上，万国邮联的EMS“速递服务”属于这一范畴，这两种“速递服务”遵循公平一致的原则。
    1985年8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1993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其后在1998年、2003年和2006年作了修订。该《办法》成为中国海关对应WTO 定义的“速递服务”的进出境快件监管的依据，《办法》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出境申报时限”等方面，将海关加急程序以立法形式确定。
    中国海关对所谓“快件”的定义，从一开始就很有局限。在公务文件、教科书和“关志”里，对“万国邮政联盟”只字不提，更不用说在“历史沿革”里被忽略。绝大多数的海关关员对“普邮”的全称的理解为普通邮件，以区别于“EMS”。而“普邮”的全称是“邮政普遍服务”。
    WTO的成员国（美国）近年已经提出对“速递”进行重新定义的动议。在没有对“快件”的本源进行理顺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估计，我们的“办法”恐怕只能疲于修改。15年来可见一斑。
    国内的EMS及其加盟代理，在各自网站上宣传“验关优先、征税优惠”，纯属扯谈。究其原因，恐怕正是我们的“办法”一直忽略了它。就是说，邮政快件，在国家之间“邮政普遍服务”的优先运输条款中择其“优”用之，在“自用合理数量”的方便原则下，择其“惠”用之。顺便一提，货样广告品的“办法”也修改了5、6次，仍然滞后。
    窃以为，“快件”办法，是强加在传统的“货物”和“物品”（《海关法》的两个清晰的概念）两者之间的“第三者”，在管理上采用国际通用海关“加急程序”足矣！在H2000上加个“模块”，有何难哉？</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万国邮政联盟(UPU)和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有关于“快件”类似的分类和定义。<br />
    万国邮政联盟在1998年创立了国际邮政速递服务（International Postal Express Mail Service,简称EMS），是万国邮政联盟的成员国邮政营运方提供的，一种适用于文件（Documents）和商品（Merchandise）的国际邮政速递服务。是成员国之间协议性质的服务。万国邮政联盟的创立的宗旨是邮政普遍服务，而速递服务从来没有纳入宗旨章目。<br />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列表中，在“通信服务分类”项下划分了邮政服务和速递服务等。邮政服务被定义为由国家邮政当局提供服务；速递服务被定义为除国家邮政当局提供的服务以外，由非邮政速递公司提供的服务。由此产生“非邮政”概念，它是相对于邮政而言。<br />
    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和万国邮联这两个组织与邮政有密切联系，而且多国政府都是这两个组织的成员。万国邮政联盟在2004年10月5日制订《邮政支付业务协定》，各成员国的邮政机构可以与非邮政机构进行交换业务的费用支付。是一种鼓励在通信服务领域广泛合作、公平竞争的协定。2005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已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独立开展国际速递业务。在国际上，万国邮联的EMS“速递服务”属于这一范畴，这两种“速递服务”遵循公平一致的原则。<br />
    1985年8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1993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其后在1998年、2003年和2006年作了修订。该《办法》成为中国海关对应WTO 定义的“速递服务”的进出境快件监管的依据，《办法》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出境申报时限”等方面，将海关加急程序以立法形式确定。<br />
    中国海关对所谓“快件”的定义，从一开始就很有局限。在公务文件、教科书和“关志”里，对“万国邮政联盟”只字不提，更不用说在“历史沿革”里被忽略。绝大多数的海关关员对“普邮”的全称的理解为普通邮件，以区别于“EMS”。而“普邮”的全称是“邮政普遍服务”。<br />
    WTO的成员国（美国）近年已经提出对“速递”进行重新定义的动议。在没有对“快件”的本源进行理顺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估计，我们的“办法”恐怕只能疲于修改。15年来可见一斑。<br />
    国内的EMS及其加盟代理，在各自网站上宣传“验关优先、征税优惠”，纯属扯谈。究其原因，恐怕正是我们的“办法”一直忽略了它。就是说，邮政快件，在国家之间“邮政普遍服务”的优先运输条款中择其“优”用之，在“自用合理数量”的方便原则下，择其“惠”用之。顺便一提，货样广告品的“办法”也修改了5、6次，仍然滞后。<br />
    窃以为，“快件”办法，是强加在传统的“货物”和“物品”（《海关法》的两个清晰的概念）两者之间的“第三者”，在管理上采用国际通用海关“加急程序”足矣！在H2000上加个“模块”，有何难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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